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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圈导读:申请人因“潮香村CXC FOOD CXC FOOD及图”商标被驳回,向商评委提出复审。
商评委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CXC M7.及图”在文字构成、呼叫、整体外观等方面有明显差异,未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商标“潮香村CXC FOOD CXC FOOD及图”

引证商标“CXC M7.及图”
附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关于第19001872号“潮香村CXC FOOD CXC
FOOD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17]第0000079102号
申请人:上海潮乡源食品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中技细软(北京)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19001872号“潮香村CXC FOOD CXC FOOD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我委认为,申请商标与商标局引证的第14245405号“CXC M7.及图”商标在文字构成、呼叫、整体外观等方面有明显差异,未构成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由我委移交商标局办理相关事宜。
合议组成员:刘 青
张世莉
徐晓建
2017年06月29日
文章来源:商评委 编辑:商标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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