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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圈导读:申请人因“邓氏功夫”商标申请注册被驳回,向商评委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一、申请商标“邓氏功夫”为申请人所独创,与引证商标一、二、三,各方面存在显著差异,且分属不同区域,未构成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二、申请商标经长期大量使用已取得一定知名度与显著性。
商评委认为,申请商标显著识别部分“邓氏功夫”完整包含了引证商标一“邓氏”、引证商标二显著识别部分“邓氏”,引证商标三显著识别部分“邓氏”,且未形成可与引证商标一、二、三相区分的特定含义,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三构成近似标识。“邓氏功夫”商标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商标“邓氏功夫”

引证商标一“邓氏”

引证商标二“邓氏 DENGSHI及图”

引证商标三“邓氏 DNTS及图”
附驳回复审决定书
关于第19217876号“邓氏功夫”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17]第0000069208号
申请人:邓泽学
委托代理人:北京高沃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19217876号“邓氏功夫”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一、申请商标为申请人所独创,与商标局引证的第4937661号“邓氏”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4937662号“邓氏 DENGSHI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5354328号“邓氏 DNTS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在含义、整体外观方面存在显著差异,且分属不同区域,未构成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二、申请商标经长期大量使用已取得一定知名度与显著性。综上,请求准予申请商标在全部复审服务上初步审定。
申请人向我委提交了“功夫馒头”店铺图片及产品图片作为证据。
我委认为,申请商标显著识别部分“邓氏功夫”完整包含了引证商标一“邓氏”、引证商标二显著识别部分“邓氏”,引证商标三显著识别部分“邓氏”,且未形成可与引证商标一、二、三相区分的特定含义,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三构成近似标识。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商业管理辅助;替他人推销;广告”等全部服务与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的“广告;商业管理咨询;替他人作中介(替其它企业购买商品或服务)”等服务,引证商标二核定使用的“广告;商业管理咨询;替他人作中介(替其它企业购买商品或服务)”等服务,引证商标三核定使用的“张贴广告;商业管理辅助;拍卖”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三若共同使用在上述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易使相关公众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分别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交的证据尚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可与引证商标一、二、三相区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全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委。
合议组成员:郑香今
刘叔婷
张 旭
2017年6月14日
文章来源:商评委 编辑:商标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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