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商评委针对第6288786号商标“兰州牛肉拉面lanzhou Niurou Lamian及图”做出裁定,宣告该商标无效。
据悉,“兰州牛肉拉面lanzhou Niurou Lamian及图”商标是由兰州商业联合会于2007年向商标局申请注册,并最终在2010年得到核准注册。该商标注册成功之后,兰州市商务局和兰州市商业联合会制定了《兰州牛肉拉面商标使用管理暂行办法》,对符合标准的牛肉拉面经营者无偿授予其商标使用许可权。
“兰州牛肉拉面lanzhou Niurou Lamian及图”商标获得核准注册之后,申请人王金勇认为,该商标作为普通商标,却含有有县级以上行政区划的地名名称,违反了《商标法》相关规定,此外该商标缺乏相应的显著性,不应获得核准注册。因此该申请人向商标局提请撤销该商标。
争议商标
被申请人兰州商业联合会指出,首先,争议商标中的“兰州”一词在牛肉拉面中具有独特的文化内涵,并非单纯地名;其次,“兰州牛肉拉面”具有相应的显著特征,因此请求商评委维持争议商标注册。
商评委经审理后认定,争议商标虽包含有“兰州”名称,但是争议商标整体具有与“兰州”地名相区别的其他含义,该商标并没有违背《商标法》相关规定;关于显著性,争议商标整体缺乏显著性,不易被相关公众作为商标识别,构成《商标法》规定的“缺乏显著性标志不得核准为注册商标”。因此商评委最终裁定,宣告争议商标无效。
商标作为标识于商品或服务上的标志,其基本作用是区分同一商品或服务的不同提供者,因此商标必须具备相应的显著性。“兰州牛肉拉面”作为甘肃省兰州地区的风味小吃,家喻户晓的中式快餐之一,其显著性的确稍弱,甚至有沦为通用名称趋势。
若“兰州牛肉拉面lanzhou Niurou Lamian及图”得以维持注册,是否意味着北京烤鸭、上海生煎、桂林米粉、云南过桥米线等亦可以核准为注册商标。而一旦上述标志被核准为注册商标,市场中的众多经营者都将成为商标侵权者,正常的市场秩序将受到严重扰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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