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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圈导读:申请人因“不二米”商标申请注册部分被驳回,向商评委申请复审。
商评委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米不二小砂锅八大碗及图”整体尚可区分,指定使用在“咖啡馆”等服务上消费者施以一般注意力可以将其进行区分,故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不二米”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商标 “不二米”

引证商标“米不二小砂锅八大碗及图”
附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关于第18545085号“不二米”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17]第0000068342号
申请人:上海绿粒实业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奥肯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18545085号“不二米”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部分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我委认为,申请商标与商标局引证的第15189329号“米不二小砂锅八大碗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整体尚可区分,指定使用在“咖啡馆”等服务上消费者施以一般注意力可以将其进行区分,故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由我委移交商标局办理相关事宜。
合议组成员:徐金艳
张月梅
张 玲
2017年06月09日
文章来源:商评委 编辑:商标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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