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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二米”商标与引证商标未构成近似,商评委予以初步审定

商标圈2017-08-25 15:22责任编辑:Anna阅读量:7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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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因“不二米”商标申请注册部分被驳回,向商评委申请复审。

      商标圈导读:申请人因“不二米”商标申请注册部分被驳回,向商评委申请复审。

      商评委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米不二小砂锅八大碗及图”整体尚可区分,指定使用在“咖啡馆”等服务上消费者施以一般注意力可以将其进行区分,故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不二米”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商标 “不二米”


引证商标“米不二小砂锅八大碗及图”

附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关于第18545085“不二米”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17]第0000068342号

 

  申请人:上海绿粒实业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奥肯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18545085“不二米”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部分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我委认为,申请商标与商标局引证的第15189329“米不二小砂锅八大碗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整体尚可区分,指定使用在“咖啡馆”等服务上消费者施以一般注意力可以将其进行区分,故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由我委移交商标局办理相关事宜。

 

合议组成员:徐金艳

张月梅

张   玲

20170609

 

文章来源:商评委 编辑:商标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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