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400-883-0387
申请人因“五十铃”商标被驳回,向商评委提出申请复审。
申请商标“五十铃”
商评委认为,引证商标“江西五十铃汽车有限公司”商标已注销,其不再构成在先商标权利障碍,予以初步审定。
附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关于第16043609号“五十铃”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17]第0000067096号
申请人:五十铃自动车株式会社
委托代理人:上海和跃知识产权代理事务所(普通合伙)
申请人因第16043609号“五十铃”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经审理查明:截至本案审理时,商标局引证的第13802537号“江西五十铃汽车有限公司”商标已注销(见第1554期《商标注销公告》),其不再构成在先商标权利障碍。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由我委移交商标局办理相关事宜。
独任审查员:刘婷
2017年06月08日
文章来源:商评委 编辑:商标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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