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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贺家光棍鸡”好吃,但商标却注册不下来!为何?

商标圈2017-08-16 10:15责任编辑:Anna阅读量:7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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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评委认为,申请商标中包含的“光棍鸡”使用在指定的肉、肉罐头等商品上易造成消费者对商品原料的误认,不得作为商标使用。

  商标圈导读:申请人因“贺家光棍鸡”商标被驳回,向商评委提出申请复审。

  商评委认为,申请商标中包含的“光棍鸡”使用在指定的肉、肉罐头等商品上易造成消费者对商品原料的误认,不得作为商标使用。

 

申请商标“贺家光棍鸡”

附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关于第19019115“贺家光棍鸡”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17]第0000065438号

 

  申请人:蒙阴蒙山贺家食品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山东围城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19019115“贺家光棍鸡”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的申请注册完全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的规定,使用在指定商品上不会造成消费者的误认。申请商标经申请人宣传使用,与申请人形成唯一联系,具有知名度。综上,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向我委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复印件):1.著名商标证书;2.相关商标档案信息;3.在先案例及相关裁定。

  我委认为,申请商标中包含的“光棍鸡”使用在指定的肉、肉罐头等商品上易造成消费者对商品原料的误认,不得作为商标使用,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所指的情形。申请人提交的证据尚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具有可注册性。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委。

 

合议组成员:张潇文

张晓哲

田益民

20170605

文章来源:商评委 编辑:商标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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