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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因第18770620号“九点投”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申请商标“九点投”
我委认为,申请商标为纯文字商标“九点投”,其并无明确固定的含义,其用作商标使用在指定的餐厅等服务上,可以起到区分服务来源的作用,具有商标应有的显著特征,未违反《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
因此,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应予以初步审定。
附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关于第18770620号“九点投”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17]第0000066042号
申请人:北京九点投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立方联合(北京)商标事务所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18770620号“九点投”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是申请人企业字号,是包含独特设计理念及创意、申请人独创设计的商标,使用于指定服务具有显著特征及辨识度,且并无证据表明申请商标用于指定服务表述了服务内容,其也不属于行业通用语或商贸用语、标志,不属于《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所指情形。申请商标经过使用已具有较高的知名度,与申请人建立了唯一对应关系,形成了较高的市场声誉,可以区分服务来源。故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向我委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
1、申请人官网页面;
2、申请商标设计说明;
3、申请商标VI设计专用合同;
4、申请人作品登记证书;
5、必应、百度搜索“九点投”的网页资料;
6、宣传图片;
7、网络宣传图片;
8、申请人相关活动图片;
9、申请人相关合作协议。
我委认为,申请商标为纯文字商标“九点投”,其并无明确固定的含义,其用作商标使用在指定的餐厅等服务上,可以起到区分服务来源的作用,具有商标应有的显著特征,未违反《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
因此,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应予以初步审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由我委移交商标局办理相关事宜。
合议组成员:贾玉竹
闫俊霞
刘 聪
2017年06月7日
文章来源:商评委 编辑:商标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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