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圈导读:申请人因“好多多HAODUODUO”商标被驳回,向商评委申请复审。
商评委认为,申请商标的显著识别文字“好多多”与引证商标一的构成文字“多多”、引证商标二的显著识别文字“多多”、引证商标三的显著识别文字“好多”、引证商标四的构成文字“多多”及引证商标五的显著识别文字“好多”在呼叫、含义、整体外观等方面较为相近,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好多多HAODUODUO”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商标“好多多HAODUODUO”
引证商标一“多多”商标
引证商标二“多多 Dd”商标
引证商标三“好多C及图”商标
引证商标四“多多”商标
引证商标五“好多”商标
附驳回复审决定书
关于第19282002号“好多多HAODUODUO”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17]第0000088403号
申请人:河南好多多食品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环信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19282002号“好多多HAODUODUO”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商标局引证的第587040号“多多”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1619426号“多多 Dd”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5400078号“好多C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第11821515号“多多”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四)及第1987484号“好多”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五)在构成要素、整体外观、呼叫等方面区别明显,不构成近似商标。经查询,申请人发现已有类似本案情形的商标被核准注册。申请商标经过申请人宣传和使用,已与申请人建立了唯一对应的关系。因此,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向我委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申请商标实际使用证明。
我委认为,申请商标的显著识别文字“好多多”与引证商标一的构成文字“多多”、引证商标二的显著识别文字“多多”、引证商标三的显著识别文字“好多”、引证商标四的构成文字“多多”及引证商标五的显著识别文字“好多”在呼叫、含义、整体外观等方面较为相近,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饮料制作配料与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的饮料制剂属于类似商品;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无酒精果汁饮料、乳清饮料、果汁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二核定使用的纯净水(饮料)、引证商标三核定使用的无酒精果汁、果汁、汽水等商品、引证商标四核定使用的无酒精果汁饮料、汽水、无酒精饮料等商品及引证商标五核定使用的牛奶饮料(以牛奶为主的)、奶茶(以奶为主)、可可牛奶(与奶为主)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述商标若共存于市场,易导致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和误认,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三、四、五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商标评审案件遵循个案审查原则,申请人所述其他商标获准注册的情形与本案事实情况不同,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当然理由。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委。
合议组成员
陈 颖
王 超
黄许丽
2017年07月21日
文章来源:商评委官网 商标圈编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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