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圈导读:江西冰雨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因“冰雨网咖”商标被驳回,向商评委申请复审。
商评委认为,申请商标显著部分“冰雨”与引证商标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近似,整体印象难以区分,已构成近似商标,“冰雨网咖”商标予以驳回。
申请商标“冰雨网咖”
附驳回复审决定书
关于第18326387号“冰雨网咖”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17】第00000078461号
申请人:江西冰雨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江西帝一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18326387号“冰雨网咖”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
申请商标与商标局引证的第5330235号“冰雨”商标、第10956216号“雨冰”商标(以下统称为引证商标)未构成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向我委提交了实际使用图片等作为本案证据资料。
经审理查明:截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为有效在先注册商标。
我委认为:申请商标显著部分“冰雨”与引证商标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近似,整体印象难以区分,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广告、通过网站提供商业信息等服务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服务属于类似服务。
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共同使用在类似服务上,易使相关公众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使用在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向我委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已产生足以与引证商标相区分的显著特征,从而不致与引证商标相混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委。
合议组成员
刘 浩
韩秀花
暴红侠
2017年6月29日
来源:商评委官网,商标圈编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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