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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商标“丹尼客”被驳回,与现有注册商标近似

商标圈2017-08-21 12:04责任编辑:Anna阅读量:9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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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因申请商标“丹尼客”被驳回,现向商评委申请复审。


      商标圈导读:申请人因申请商标“丹尼客”被驳回,现向商评委申请复审。

      商评委认为,申请商标文字“丹尼客”与引证商标一、引证商标二显著认读文字“丹尼克”在文字构成、呼叫、整体外观及视觉印象等方面较为相近,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丹尼客”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商标“丹尼客”


引证商标一“丹尼克 Dannike”商标


引证商标二“丹尼克 Dannike”商标


附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关于第19051306“丹尼客”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17]第0000078231号

 

  申请人:广东丹尼客鞋业皮具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广州金诚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19051306“丹尼客”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部分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为申请人独创,经过使用具有一定知名度和显著性,与商标局部分驳回时引证的第5405730“丹尼克 Dannike”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5840553“丹尼克 Dannike”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在内涵、设计风格、整体外观方面不同,未构成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综上,申请商标应当予以初步审定。

  经审理查明:引证商标一、引证商标二现为有效注册商标。

  我委认为,申请商标文字“丹尼客”与引证商标一、引证商标二显著认读文字“丹尼克”在文字构成、呼叫、整体外观及视觉印象等方面较为相近,已构成近似商标。上述商标指定使用在服装等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易导致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和误认。因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引证商标二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本案无证据证明申请商标在指定使用商品上经过使用已具有一定知名度,进而足以与引证商标相区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委。

 

合议组成员:孙建新

  

张博慈

2017623

 

文章来源:商评委 编辑:商标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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