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400-883-0387
商标圈导读:申请人因申请商标“锐金融RUI FINANCE及图”被驳回,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法院判决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第4241880号)不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商标

引证商标
附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关于第16660183号“锐金融RUI FINANCE及图”
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16]第0000070905号重审第0000000767号
申请人:北京国锐控股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华旭正信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不服我委商评字[2016]第0000070905号《关于第16660183号“锐金融RUI FINANCE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作出(2016)京73行初字第5185号行政判决书,判决撤销我委被诉决定,并责令我委重新作出决定,我委向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17)京行终1353号行政判决书,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该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我委依法重新组成合议组进行了审理。
法院判决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注册号:4241880)不构成近似商标。
根据法院判决,我委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不构成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由我委移交商标局办理相关事宜。
合议组成员:李铁峰
康陆军
张玉广
2017年06月14日
文章来源:商评委 编辑:商标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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