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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锐金融RUI FINANCE及图”商标与“锐及图”商标不构成近似,予以初步审定

商标圈2017-08-18 16:10责任编辑:Anna阅读量:7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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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因申请商标“锐金融RUI FINANCE及图”被驳回,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商标圈导读:申请人因申请商标“锐金融RUI FINANCE及图”被驳回,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法院判决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第4241880号)不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商标


引证商标

附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关于第16660183号“锐金融RUI FINANCE及图”

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16]第0000070905号重审第0000000767号


      申请人:北京国锐控股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华旭正信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不服我委商评字[2016]第0000070905号《关于第16660183号“锐金融RUI FINANCE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作出(2016)京73行初字第5185号行政判决书,判决撤销我委被诉决定,并责令我委重新作出决定,我委向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17)京行终1353号行政判决书,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该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我委依法重新组成合议组进行了审理。

      法院判决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注册号:4241880)不构成近似商标。

      根据法院判决,我委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不构成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由我委移交商标局办理相关事宜。


合议组成员:李铁峰

康陆军

张玉广

2017年06月14日

文章来源:商评委 编辑:商标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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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三

好厉害

2017-08-19 21:15:4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