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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父母宝贝”与“父婴宝贝”构成近似,商评委予以驳回

商标圈2017-07-28 17:01责任编辑:Simon阅读量:116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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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显著识别部分“父母宝贝”与引证商标“父婴宝贝”在文字构成、呼叫、外观等方面相近,构成近似标识。

商标圈(shangbiao.com)导读:

申请人认为,“父母宝贝FuMuBaoBei”商标与“父婴宝贝”商标,不构成近似商标,请求以初步审定。

商评委认为,其显著识别部分“父母宝贝”与引证商标“父婴宝贝”在文字构成、呼叫、外观等方面相近,构成近似标识。双方商标若共存于市场,指定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故,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被驳回商标)

(引证商标)

附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关于第18678380号“父母宝贝FuMuBaoBei”

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17]第0000061920号


申请人:赖汉水

委托代理人:福建泉州新格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18678380号“父母宝贝FuMuBaoBei”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商标局引证的第13730934号“父婴宝贝”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不构成近似商标。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我委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婴儿尿裤”等商品与引证商标指定使用的“婴儿尿裤”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为“父母宝贝FuMuBaoBei”,其显著识别部分“父母宝贝”与引证商标“父婴宝贝”在文字构成、呼叫、外观等方面相近,构成近似标识。双方商标若共存于市场,指定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委。


合议组成员:李雅楠

嵇苏庆

龙   侠

2017年05月26日

来源:商评委官网  商标圈编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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