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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ofo小黄车”被诉侵权“小黄车”,公司品牌改名要慎重

商标圈2017-08-01 09:38责任编辑:Anna阅读量:6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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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黄车”商标所有人诉“ofo小黄车”商标侵权,索赔300万。

    商标圈记者早在6月份的时候就发表过一篇“为什么说“ofo小黄车”有重演“嘀嘀打车”商标侵权史之险?”,在文章中就说过北京拜克洛克科技有限公司任性将“ofo共享单车”更名为“ofo小黄车”,此举将面临商标侵权控诉。

    果然近日,“小黄车”商标所有人数人(上海)智能科技有限公司将“ofo小黄车”的商标所有人北京拜克洛克科技有限公司诉至法院,数人公司诉称,其享有“小黄车”注册商标专用权,而拜克洛克公司未经其许可,在相同的商品上,使用与其近似的商标,侵犯了数人公司的商标权。

    原告称,被告北京拜克洛克公司在今年517日,正式把品牌名称从“ofo共享单车”更改为“ofo小黄车”,“ofo小黄车”成为区分其商品或服务的主要标识,而“小黄车”为“ofo小黄车”商标中的重要组成部分。并且,被告通过一系列的使用、宣传、促销活动,使得相关公众认为“小黄车”即指代被告,当原告在其商品与服务上使用合法注册的“小黄车”商标时,容易导致公众混淆,割裂了“小黄车”与原告之间的联系,失去了“小黄车”作为数人公司注册商标基本的识别功能。

    原告请求法院判定被告侵犯了原告的注册商标专用权,判令其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停止使用“小黄车”商标,并赔偿经济损失300万元及相关支出。目前,该案正在审理过程中。

    那么如何判断商标是否构成近似?

    商标近似的判定原则为:

    一、以相关公众的一般注意力为标准,既要进行对商标的整体比对,又要进行对商标主要部分的比对,判断商标侵权中的近似还要判断主要部分的近似。

    二、判断商标是否近似,应当考虑请求保护注册商标的显著性和知名度。

    三、判断近似商标是否属于相同的经营范围。

    依据《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情节严重的,构成假冒注册商标罪。所有,商标圈记者想要提醒各位,不要随意更改公司/品牌的名称,哪怕想要更换名称,事先一定要先进行注册商标的查询,以防对他人以注册商标进行侵权行为而不自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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