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很多消费者都觉得超市是通过正规渠道进货,花露水这种东西应该不存在假货,虽然是这样,但还真有不讲道理的超市卖假的花露水。
近日,重庆一超市因销售假冒某品牌花露水,被重庆市二中院判侵权并赔偿损失1.3万元。
去年上半年,上海家化公司收到反馈称,有人仿冒该公司享有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六神花露水产品销售。于是,家化公司便派出巡查员到各地市场巡查。5月下旬,家化公司的市场巡查员在万州区观音岩一超市发现销售的六神花露水有问题,经鉴别,该超市卖的六神花露水确为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
家化公司随后向重庆市二中院提起了诉讼,要求法院判令该超市立即停止侵犯家化公司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并赔偿其经济损失3万元及相关费用。
超市方面称,超市的货物都是从万州一商贸公司购进,属正规进货渠道,且均有进货单据,即便所销售的商品有假冒嫌疑,若构成了侵权,责任不在超市,应是供货的商贸公司。
法院审理后认为,根据商标法的相关规定,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属于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而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行为,也属于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该超市销售的驱蚊花露水瓶上的商标字样,与家化公司享有专用权的注册商标在字体上高度近似,文字相同,且属于同一种商品,故该超市的销售行为侵犯了家化公司享有的注册商标专用权。
对于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依据《商标法》第五十三条、《商标法实施细则》第四十三条规定,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可以采取下列措施给以处罚。
(1)责令停止侵权
①责令立即停止销售;
②没收、销毁侵权商品;
③没收、销毁专门用于制造侵权商品、伪造注册商标标识的工具。
(2)处以罚款
对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但尚未构成犯罪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可以根据情节处以非法经营额50%以下或侵权所获利润五倍以下的罚款;对侵权单位的直接责任人员,可根据情节处以1万元以下罚款。
(3)就侵犯商标专用权的赔偿数额进行调解
进行处理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根据当事人的请求,可就侵犯商标专用权的赔偿数额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当事人可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4)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将被纳入黑名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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