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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间道》里,有句台词,“出来跑,无论做过什么,迟早要还”,说的再通俗一点就是,“出来混,迟早都是要还的”。在商标侵权这件事上,更是“苍天饶过谁”。
事件:利乐拉伐控股信贷有限公司(下简称利乐拉伐公司)及利乐包装(昆山)有限公司诉山东碧海机械有限公司、山东碧海包装材料有限公司、山东碧海机械科技有限公司(下简称碧海公司)和合一信息技术(北京)有限公司(下简称合一公司)侵犯“利乐”、“利乐砖”等商标的商标权,要求被告停止侵权,赔礼道歉并赔偿损失100万元。目前,此案正在进一步审理中。
据查,利乐拉伐公司自1993年起,陆续注册了“利乐砖”“利乐”等商标,而碧海公司则从2010年通过一些网站做的宣传中多次提到“利乐”和“利乐砖”,利乐拉伐公司曾于2010年1月和2015年9月委托律师事务所致函碧海公司及其总经理,要求其停止使用 “利乐”等注册商标,但都没有得到回应,碧海公司至今仍在继续使用“利乐”等商标。
被告碧海公司与原告利乐拉伐公司及利乐包装有限公司存在直接的市场竞争关系,利乐拉伐公司注册的“利乐”“利乐砖”商标,与碧海公司应用在宣传中的“利乐”“利乐砖”保护范围相同,这样的应用很容易让人造成混淆,可以判定碧海公司侵权。
所以,此案原告胜诉的几率还是比较大的。

另外,在案件中,利乐拉伐公司要求碧海公司赔偿损失100万元,100万可不是个小数目,虽然被告碧海公司商标侵权很有可能成立,但赔偿并不是利乐拉伐公司想要多少就给多少的,法院对于赔偿的判断是有标准的,下面就为大家普及下关于商标侵权赔偿的知识点:
《商标法》规定:侵犯商标专用权的赔偿数额,按照权利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确定;实际损失难以确定的,可以按照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确定;权利人的损失或者侵权人获得的利益难以确定的,参照该商标许可使用费的倍数合理确定。
对恶意侵犯商标专用权,情节严重的,可以在按照上述方法确定数额的1倍以上3倍以下确定赔偿数额。赔偿数额应当包括权利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文章来源:公众微信号“品牌早知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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