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北京朝阳法院官方网站5月2日消息,因认为华为推出的视频拍摄编辑类手机应用“大导演”侵犯自己享有的商标专用权,近日,北京睿智高远视频技术有限公司将华为终端有限公司、华为技术有限公司、奇鸟软件(北京)有限公司诉至法院,要求三被告停止侵权,华为终端公司、华为技术公司声明道歉、消除影响并共同赔偿1000万元。
这到底是怎么一回事?
说起这个华为的“大导演”应用,根据小编的了解,“大导演”是华为推出的一款视频拍摄编辑类的手机应用。去年4月15日,华为在伦敦发布的年度旗舰手机P8,就拥有“光绘”、“大导演”等创新、趣味的相机拥有专业的手机拍摄功能。通过“大导演”模式,你可以用华为P8与多达三部安卓手机从四个角度同时拍摄并同步剪辑,让导演机创建专业品质的电影,同时可以实时进行编辑。这样就可以不需要后期的复杂的编辑,保证用户随时可以与朋友和家人分享瞬间具有高品质的视频。
但就是这个“大导演”APP,被一家叫北京睿智高远视频技术有限公司的起诉商标侵权,要求赔偿1000万元。
睿智高远公司诉称,2001年7月该公司核准注册了“大导演”商标,核定使用在第9类商品。
根据小编在查商标(cha.shangbiao.com)中的查询结果来看,搜索“大导演”商标共出来4条结果,全部都由北京睿智高远视频技术有限公司申请注册。
而关于此案的涉案商标则为第1787931号“大导演”商标,由睿智高远公司于2001年7月提出申请,主要商品/服务列表有:电脑软件(录制好的),与电视机连用的娱乐器具,已录制的计算机程序(程序),已录制的计算机操作程序,计算机软件(已录制)等。商标已于2002年注册成功,有效期至2022年6月。
另一方面,睿智高远公司投入大量精力及成本,自主研发了“大导演”系列软、硬件产品,主要功能为视频、图像的编辑、剪辑等。并通过长年参加知名展会、组织活动、广告宣传以及众多渠道在中国范围内广泛销售,“大导演”系列的软、硬件产品已经在图像视频领域内建立起相当的知名度,并获得国家相关认证证书。
而华为开发的“大导演”APP,名称标识与睿智高远公司的“大导演”商标完全相同,极易导致相关公众混淆误认。同时,华为公司利用“华为市场”等手机应用平台、搜索引擎等诸多渠道,宣传推广其开发的“大导演”软件,下载数量至少已达几十万次。
而在华为的新品手机华为P8上,“大导演”APP首次登陆手机平台。华为P8将“大导演”软件作为该手机上市的最大亮点之一,通过新闻发布会、网站公开介绍等方式,对“大导演”进行大量宣传报道,促进了公众对其的广泛认知。
同时,奇鸟软件公司在其经营的“thinksaas”手机应用网站上,提供华为终端公司“大导演”软件的下载服务。
睿智高远公司认为,华为终端公司未经许可,擅自在其发布的软件产品名称上使用包含有“大导演”的商标,并该软件进行大量宣传,极易导致相关公众造成混淆误认,侵害了该公司的商标专用权;而奇鸟软件公司为侵权软件提供下载服务,客观上帮助了侵权软件的扩散推广,为商标侵权行为提供了便利和帮助,应共同承担商标侵权责任。
因此睿智高远公司诉至法院,要求判令华为终端公司、华为技术公司、奇鸟软件公司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华为终端公司、华为技术公司声明道歉以消除影响,并共同赔偿经济损失1000万元及维权合理支出。
据悉,朝阳法院已正式受理此案。目前,案件正在进一步审理中。“大导演”商标侵权以案结果到底如何,商标圈将与您一起关注。
微信公众号:商标大数据(tm-data) , 关注我,你想要的这里都有~
商标圈(www.shangbiao.com),全国领先的商标人士专业服务平台,为客户提供专业、全面、一站式的商标交易服务。
买商标,卖商标,商标圈,就够了!
相关阅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