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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北京海淀法院网官方微博消息,于3月9日开庭审理“称商标遭同行擅用,‘婚趣网’被诉侵权”一案。
原告蔡先生诉称,自己是宁波某文化发展有限公司、宁波某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杭州某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的创始人和法定代表人,自2006年开始从事婚庆服务业务。
同时蔡先生注册了多个“婚趣”商标,大部分已经注册成功,其中就包括“婚姻介绍、交友服务”的主要核心类别第43类。还有其他几个相关类别也已经注册成功或正处于待审状态。
注册成功的商标,蔡先生依法享有“婚趣”文字商标专用权。
而另一方面,北京某婚庆网络有限公司未经许可,自2014年9月17日起,擅自使用与蔡先生公司相同的注册商标“婚趣”设立公司,并使用“婚趣”作为服务商标经营“婚趣网”,从事与婚庆服务相关的业务。
婚趣网启用域名hunqu.com上线,同时还获得了百万级天使投资。在网站首页,很明显就能看到“婚趣网”的logo。作为一家婚庆O2O平台,一家婚纱摄影服务的自由选购平台,婚趣网突破了传统婚纱摄影行业成本高、价格不透明等诸多局限,也慢慢的在行业内站稳了脚跟。
但是此次“婚趣”商标侵权一事实在是出人意料,颇有些当初“非诚勿扰”商标侵权案的意味。
蔡先生曾于2015年6月发函要求对方停止侵权,但是被告不予理会。故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判令:1、被告立即停止侵害原告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2、被告立即销毁所有含有“婚趣”的宣传资料;3、被告公开登报消除影响;4、赔偿原告经济损失100万元,并承担原告为制止侵权的合理费用3.1万元。
又是一起涉及网络的商标侵权案件,目前海淀法院已经受理,此案正在进一步审查中。
“非诚勿扰”案中的“反向混淆”一词为我们提出了一个新颖的观点,不知此次“婚趣”一案是否也会有此结果。事实上,“婚趣网”的成功,受众在一定程度上已经接受了其作为“婚趣网”的主体。但是,从法律层面上来讲,蔡先生依法享有“婚趣”的商标专用权。所以,孰是孰非,还是看法院怎么判决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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