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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法》第十三条规定,就不相同或者不相类似商品申请注册的商标是复制、摹仿或者翻译他人已经在中国注册的驰名商标,误导公众,致使该驰名商标注册人的利益可能受到损害的,不予注册并禁止使用。可见驰名商标享有跨类别保护特权,但是其所受保护范围仅限于其知名度所及的商品和服务类别,并不享有跨越45个类别的保护特权。
为了更好的保护企业品牌商标,有企业在申请商标注册时,倾向于在45个类别中全部注册商标,如此便能杜绝他人搭便车、傍名牌等行为,如阿里巴巴在45个类别中皆有注册“淘宝”、“支付宝”等商标。全类别注册商标是否可以替代驰名商标呢?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驰名商标保护的民事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规定:人民法院根据案件具体情况,认为确有必要的,对所涉商标是否驰名作出认定;第三条规定:被诉侵犯商标权或者不正当竞争行为的成立不以商标驰名为事实根据的,人民法院对于所涉商标是否驰名不予审查。
驰名商标以按需要求而认定,如果涉案商标已经存在全类别保护,依据类似商品在先相同或类似的注册商标,足以要求驳回他人在后商标注册申请或者撤销他人在后注册商标的,法院在审理商标纠纷时不会认定驰名商标。可见全类别注册商标在一定程度上可以起到驰名商标作用。
相对于驰名商标,企业全类别注册商标显然保护范围更广,可以极大降低企业商标遭他人抢注风险。驰名商标是一种被动保护,商标审查员在审查商标注册申请时,并不会主动审查申请注册商标和驰名商标存在冲突;企业采用驰名商标他人近似商标注册,只能在公告期提起异议或者已经注册后提起争议诉讼,费时费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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