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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法》第十三条规定,就不相同或者不相类似商品申请注册的商标是复制、摹仿或者翻译他人已经在中国注册的驰名商标,误导公众,致使该驰名商标注册人的利益可能受到损害的,不予注册并禁止使用。而《商标法》第三十条则规定,申请注册的商标,同他人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已经注册的或者初步审定的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由商标局驳回申请,不予公告。
由此可见,《商标法》对于驰名商标和普通商标的保护力度是不一样的,普通注册商标受保护范围局限在核定使用的类别中,不同注册类别中允许出现“同名”商标,如“黄鹤楼”香烟和“黄鹤楼”白酒;而驰名商标可享有跨类别保护“特权”,这是否可视为驰名商标所受保护跨越全类别呢?
细究《商标法》第十三条规定,驰名商标的确享有跨类别保护“特权”,但是也存在限定条件:相关商标是否会误导公众。《商标法》的立法本意是通过授予商标权人在其商标使用行为所产生的知名度所能辐射的范围内以专有使用权保护,从而降低消费者的搜寻成本,维护社会公共利益;如果不存在误导可能性,即便认定为商标驰名,亦不具有排斥他人之效力。

腾讯和奇瑞曾针对QQ商标产生过纠纷,腾讯起诉奇瑞 QQ汽车侵权,最后法院认定:虽然腾讯QQ商标在即时通信、软件等商品或服务上存在较高知名度,甚至可能达到驰名的程度,但是其保护范围亦并非全类,仅限于存在“混淆可能性”的商品和服务项目,奇瑞QQ汽车和腾讯QQ存在较大差异,两者并不会导致相关公众误认,因此判定腾讯公司败诉,奇瑞QQ并不侵权。
驰名商标的保护范围,仅限于其知名度所及的商品和服务类别,并不享受跨越全类别保护特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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