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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忘记续展被注销,企业仍持续使用能受法律保护吗?

商标圈2023-07-19 17:06责任编辑:hjj阅读量:3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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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忘记续展被注销,企业仍持续使用能受法律保护吗?

注册商标的有效期为10年,自核准注册之日起计算,商标注册有效期限届满后如果商标注册人还想使用该商标,就可以通过办理商标续展手续的方式使商标专用权得以延续,十年到期前申请续展又是十年,只要不忘记续展,商标会一直延续。


但经过漫长的10年光景,很多企业往往都会忘记续展商标,致使一直使用的商标到期后失效,而企业不知情仍在持续使用该商标,这种情况下商标还受保护吗?



商标是指生产者、经营者为使自己的商品或服务与他人的商品或服务相区别,而使用在其商品或服务标记上的由文字、图形、字母、数字等构成的可视性标志。为了使消费者能记住该企业及其产品,该企业应该连续使用其商标,而且为了保持它已有的影响,亦应该一直使用下去。商标法之所以要付出巨大的立法成本,绝不是为了保护商标这一纯粹符号,而是为了保护其承载的商业信誉。


商标期满未续展并不意味着原注册人必然已实质放弃该商标,在现实中可能出于多种原因,或因商标权人主动放弃,或因商标权人疏忽,或因商标权人破产清算等其他客观原因所致。在此意义上,将他人期满未续展的商标申请注册,并不当然地具备正当性。


因此,使用的商标未续展被注销,却一直持续使用,已经在特定商品或服务与其提供者之间建立起具有法律保护利益的特定联系,且此种联系在该特定商品或服务市场上为相关公众所知悉,对这些商标不加以保护,易造成消费者混淆,也对持续使用人不公平,不利于良好市场秩序的建立,有违商标法之立法本意。


实际上,《商标法》第十三条赋予未注册驰名商标享有禁止混淆商标注册与使用的权利;第三十二条规定对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享有五年内撤销混淆商标的权利;第五十九条强调了在先使用并有一定影响力的商标侵权抗辩权。


上述规定都是持续使用但未续展商标可受保护的现行法依据。


此外,持续使用的未续展商标在商标法无法保护之时,反不正当竞争法也提供了兜底保护。


根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五条第三款规定,擅自使用他人的企业名称或者姓名,引人误认为是他人的商品,视为不正当竞争行为,应承担法律责任。因此,若持续使用的未续展商标与企业名称相一致,也可将其视为企业名称而受到保护。


同样,《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五条第二款也规定,擅自使用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称 、包装、装演 ,或用于知名商品近似的名称 、包装 、装演 ,造成和他人知名商品相混淆,使购买者误认为是该知名商品的 ,视为不正当竞争行为,应承担法律责任。


因此,持续使用的未续展商标如果已形成知名商标或服务的特有名称、特有包装、装璜,即被赋予禁止他人不当使用的权利。


不难看出,对持续使用的未续展商标的价值,可以适用不同的法律依据,受到商标法和反不正当竞争法的全方位保护。


商标是企业的无形资产,这种无形资产在一定情况下可能比有形资产具有更大、更核心的竞争力,一件商标能连续使用10年,期间企业广泛的宣传推广,必然是积累到一定得品牌知名度和美誉度,如果不想付诸东流,那么就要重新提出申请,这也是挽回商标的最后一步选择了。因此,企业要加强品牌管理意识,完善知识产权保护制度,或者通过知识产权代理机构来进行商标监管。商标续展,不容忽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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