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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外媒最新报道,上周五,日本夏普在美国起诉中国海信集团,要求收回其在2015年合法授予海信集团的商标使用权,并要求对方赔偿损失一亿美元。起诉理由是:海信集团使用夏普商标生产销售的电视产品质量差、价格低,有损于夏普的品牌形象。
对此,海信集团方面称,海信一直在商标许可合约的范围内合理使用夏普商标,不会放弃该商标的使用权,将会积极应诉。
夏普出尔反尔有违契约精神?
商标圈记者了解到,近年来,日本消费电子行业陷入低迷,日本企业纷纷从海外市场收缩。作为日本四大彩电厂商之一的夏普也不例外,近年来处于连连亏损状态。夏普2015年一季度财报显示,夏普净亏损339.8亿日元(约合2.74亿美元),上年同期为净亏损18亿日元。
在严峻的形势下,夏普开始积极寻找“托管者”,即通过商标授权的方式,将夏普品牌授予他人使用,以获得权利金,并保障自身的品牌产品继续在市场中流通。

海信方面称,2015年,在夏普三番五次的拜访下,海信收购接手夏普墨西哥工厂,获得了夏普北美市场的商标使用权,双方签订的商标许可合约的时限为5年,即2016年1月6日-2021年1月5日,海信付给夏普的权利金为2370万美元。
2016年4月,富士康母公司鸿海集团斥资38.1亿美元收购了夏普66%的股权,欲通过夏普从低端的代工厂之路走上高端品牌之路,因此急于收回夏普在海外的商标授权,以免对自身品牌布局造成不利影响。
据双方称,夏普曾多次与海信交涉,欲提前终止合约,收回在北美市场的商标使用权,均被海信拒绝,于是将海信告上法庭,称其生产销售的电视机有低质、低价的情况,侵害了夏普的品牌商标权,欲通过法律手段索回近几年的“夏普”商标。
商标圈记者经查询发现,我国《商标法》规定:商标被许可人应当保证该注册商标的商品质量。因此,如果夏普方面能证明海信使用该商标的商品质量低劣,就有较大的胜诉可能。
但海信方面否认生产的电视机有低质、低价情况。海信国际营销副总经理朱聃称,海信接手后,美国市场主流的32英寸、50英寸、65英寸电视中,夏普品牌的价格指数均较之前有较大幅度增长。

商标圈记者认为,若海信集团没有明显的损害夏普品牌声誉的行为,夏普提出终止商标许可合约有违契约精神。夏普在危难之际求助于海信,将品牌商标托管给后者5年,却在有了新的“东家”之后对昔日恩人反咬一口,实在是有悖商业诚信。
在商标授权中,被授权者如何保障自身利益?
通常,根据我国《商标法》,为保护品牌商标,在商标许可双方中,许可人受到更多的保护,故商标被许可人有义务保证注册商标的商品质量。
而被许可人确实也能从商标许可中获益不小:凭借注册商标的知名度和良好的形象、经营理念,能够以较低的成本、较快的速度、较低的风险,使自身产品进入市场并被市场接受,从而可以使企业及产品快速的走向成功。
海信集团获得夏普的商标授权后,将知名的夏普商标使用于自己的产品中,从而更易使消费者接受自己的产品,对打开北美市场起到至关重要的作用,这也是海信集团坚持按照合约继续使用夏普合约的理由。

但是,在商标授权中,被授权者如果不能恰当地处理自身产品和许可商标的关系,过度依赖许可商标价值,忽略自身品牌打造,将是一件非常危险的事情:一旦许可合约到期,或由于其他原因不能再使用许可商标,自身业务将受到沉重的打击。
前阵子闹得沸沸扬扬的“红牛”商标案就是经典案例。中国红牛的商标使用权来自于泰国天丝医药集团的授权,授权期限为20年,2016年底到期。中国红牛运营方华彬集团花了20年时间,让这个品牌在中国具有越来越高的商标价值,如今却面临合同不能续约、“红牛”商标不再能使用的风险,一时间企业兵荒马乱、陷入裁员和停产风波。若泰国方面最终不再对中国红牛授权,中国红牛可谓竹篮打水一场空,20的努力颇有为他人作嫁衣的辛酸。

所以,商标圈记者建议,被授权者应时时刻刻记住,授权商标只是暂时性“借来的”,最终还是要物归原主的,可借助授权商标的知名度努力扩大自己的市场,但不能过度依赖该商标而忽略了自身品牌建设。要努力做到:即便哪一天没有了授权商标,我自身的品牌也能撑起一片天。
当然,如果企业能通过商标转让和商标交易获得知名商标的永久使用权,那就没有这些后顾之忧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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