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400-883-0387
从中国新闻网得知,浙江省湖州市德清县人民法院于日前强制执行了一起德清某商店侵犯烟台张裕集团注册商标产品案件。

是什么样的案子到了需要强制执行呢?
据悉,由于发现德清某商店在销售标有类似张裕集团“解百纳橡木桶干红”字样的葡萄酒系假冒张裕注册商标产品,张裕公司以涉嫌商标侵权为由于2016年12月将德清某商店告上德清法院,最终法院判决被告德清某商店立即停止侵权行为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原告制止侵权行为所支出的合理费用共计10000元。但判决生效后,被告一直未履行法律义务,2017年2月12日,张裕公司申请了强制执行。日前,涉案商店履行了10000元罚款。
根据我国商标法的相关规定,构成商标侵权的被告主体既可以是生产商,也可以是销售商,也可以是为销售提供便利条件,帮助其实施侵权行为的储藏、运输、保管等企业或者个人。
构成不正当竞争的行为既可以是假冒他人的注册商标,也可以是擅自使用他人知名名称、包装、装潢,也可以是擅自使用他人的企业名称或者姓名,也可以是在商品上伪造或者冒用认证标志、名优标志等质量标志、伪造产地的行为等。
德清某商店作为销售商,销售假冒张裕公司注册商标的葡萄酒,被认定为商标侵权,符合商标法的规定。
在追究经济赔偿时,也许很多人会认为,对于张裕公司而言10000元并不至于非要申请强制执行。其实不然,在打击商标侵权时,企业的态度一定要坚决果断,维护自己的商标合法权益,不能手软,这样也可以起到杀一儆百的作用,让有商标侵权想法的人望而却步。
加入商标人社群,更多惊喜等着你!

相关阅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