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百事可乐维权遭遇滑铁卢,未能阻止他人注册“同音”商标

商标圈2017-03-30 10:21责任编辑:Jay阅读量:68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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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汉德酒业有限公司注册了一个“百士”商标,核定使用范围在啤酒、矿泉水(饮料)等上面,百事公司对此提出异议。

商标申请人:山东汉德酒业有限公司

提出异议人:百事公司

争议商标:


该争议商标注册于20140731日,在20159月被百事可乐提出异议。商标局做出决定于201736日。

事件原因:

众所周知,中文很多字都存在“字同音不同,音同字不同”的情况。山东汉德酒业有限公司注册了一个“百士”商标,核定使用范围在啤酒、矿泉水(饮料)等上面。然后呢,百事公司就不干了,你取这个名字就是想傍我的名气呗。我不服就得异议啊!

(知识点:商标异议就是别人注册的时候,你对这个商标可以提出反对意见的权利,阻止他人注册)。

提出异议就要给商标局拿出证据咯,商标注册也是讲法律的嘛,不是随便可以异议的。因为对方使用范围在啤酒、矿泉水(饮料)等上面,所以百事公司就拿出了它的在近似商品上注册的类别商标:

150254号、第572839号“百事”商标、第572838号“PEPSI”核定使用商品为第32类的“啤酒、苏打水”等,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6987499"PEPSI"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32类的.无酒精饮料、苏打水”。

按照道理说,百事提供的证据齐全了吧,而且百事可乐可是知名的品牌。然而商标局依然觉得不存在近似,虽然两个商标的核定使用范围的商品类似,但是两个商标不形成近视。我们来看看对比:


商标局认为:两者使用商品虽属类似商品,但双方商标在文字构成、呼叫及整体外观等方面存在明显区别,因此双方商标未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百事公司称山东汉德酒业有限公司恶意摹仿、炒袭、复制、抄袭其引证驰名商标证据不足。百事公司称被异议商标的注册和使用易造成消费者的混淆误认并产生不良社会形响亦缺乏事实依据。

所以根据规定,山东汉德酒业有限公司申请的“百士”商标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百事公司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据《商标法》第四十四条、 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商标评审委员会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



对于商标注册人而言,申请注册成功只是品牌保护的第一步,除了品牌商标之外,如果公司实力足够,可对近似文字名称进行注册保护。还有就是对商标实施监控保护,及时获知是否有近似商标进行注册。

整体的品牌保护是科学系统性的,互联网经济催生了更多传统行业转型,在商标注册上也就增加了更多的可能性,同样增加的还有企业品牌侵权的风险。这就要求企业提高品牌风险意识,随时关注,随时监控,随时维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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