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斐乐公司代理人称,被告浙江某鞋业公司及瑞安某电子商务公司,在京东商城上销售的鞋类商品及包装上使用的“GFLA杰飞乐”“飞乐feile”等商标标识,与“FILA”商标近似,会造成消费者混淆。

另一被告刘某是浙江鞋业公司原法定代表人、商务公司现法定代表人,还是涉案商标的注册人,其作为共同侵权人参与了上述生产、销售和宣传的侵权行为,应对上述行为承担连带责任。

原告要求三被告立即停止生产、销售侵权商品,并销毁侵权商品及相应包装,赔偿原告经济损失900万元,以及律师费、公证费等合理支出费用41万元。斐乐公司要求京东公司禁售涉案商品,该案将择日宣判。

原告:斐乐

被告:杰飞乐
对比“FILA”和“GFLA”,两个商标均为四个字母,且共用“FLA”三个字母,后两个字母“LA”书写完全一致。从颜色上,都为红蓝,但杰飞乐的颜色偏深,斐乐更亮一点,红色部分选择的位置完全一致。如此多的相似之处,的确有近似的嫌疑。
企业在注册商标时,对同类型产品尤其是已经享有一定知名度的应更加注意,尽量避免与之相似,受知名度的影响,当两个商标相似时,知名度高的往往更有代入感,这样不利于新注册商标的企业打造自己品牌的影响力,而且会有“傍名牌”之嫌。当然如果本意就是想要“傍名牌”,那就做好为自己的行为承担法律责任的准备吧。
而作为已经有一定知名度的企业,在同类产品中遇到与自己相似的商标时,一定要保持警惕,如果确实存在“傍名牌”的行为,要积极的行动起来,维护自己的权利。在商标维权中,五年五十起商标诉讼案的阿迪达斯,一定是其中最积极的一个,虽然阿迪对“三道扛”的维护似乎有点太敏感,但其对商标的如此高的保护意识,还是值得学习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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