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面对同样地问题,看看罗永浩和周鸿炜分别会怎么做?

商标圈2015-08-21 15:51责任编辑:jane阅读量:7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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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人在京东上意外发现了疑似这款新机的介绍页面,坚果手机将有粉、橙、黄、 绿、蓝、紫等 6 种颜色,至于外观与功能特性也都已经一览无余。" 坚果手机 " 还是 " 千猿手机 " 之争也尘埃落定。

锤子科技今日将在上海梅赛德斯-奔驰中心召开新产品发布会,但由于京东这个队友的“失误”,新品牌遭提前曝光。

有人在京东上意外发现了疑似这款新机的介绍页面,坚果手机将有粉、橙、黄、 绿、蓝、紫等6种颜色,至于外观与功能特性也都已经一览无余。“坚果手机”还是“千猿手机”之争也尘埃落定。

商标业界对一直未在商标局的网站上看到锤子科技购买“坚果”商标的流程也得到了答案。今天,笔者联系上了“坚果”商标在第9类电子产品上的持有人深圳的谢先生。

因为谢先生的公司也是做电子行业,笔者问其是否接受了锤子科技的委托,作为其代加工的工厂。谢先生对此予以了否认。笔者再问道,是否知晓锤子科技即将发布的新品牌可能叫“坚果手机”,如果一旦如此就将侵犯谢先生的商标权利的时候,谢先生道出了实情。

据笔者了解,其实,锤子科技早前就找到了谢先生的朋友,经过朋友的不断游说,加上谢先生并未使用“坚果”商标投入经营。最后,谢先生答应将第9类上的“坚果”商标转让给锤子科技,但同时表示不便透露商标转让的费用。

如果谢先生所言属实,那么,锤子科技使用“坚果”商标用在智能手机上就不算侵权,加上锤子科技已经提交在“智能手机、电池、充电器”等项目上的申请,拿到权利是迟早的问题。

由网友猜测,到测试机上商标的出现,到商标业界人士给出的建议,再到商标持有人透露已将商标转让给锤子科技。那么,25日锤子科技的新产品发布会在商标上可能不再“神秘”。按照网友的说法,锤子科技CEO罗永浩可以好好说相声了。

无独有偶。就在今年5月份,奇虎360的CEO周鸿祎也宣布要做一款手机,并且同时宣布了手机的名称,“奇酷手机”,口号“好奇心改变世界”。

名称刚发布就有商标业界人士指出“奇酷手机或将面临改名”,称韩国的韩通株式会社在中国大陆注册有一件手机上的“酷奇”商标,按照目前商标局的审查规则,“奇酷”商标被“酷奇”商标驳回的可能性非常大。

周鸿祎的“奇酷”手机发布会将8月26日召开,也就是锤子科技发布会的第二天。笔者查询了一下“奇酷”商标的进展发现:在奇虎公司提交第9类手机等产品上的“奇酷”商标的同时对韩通株式会社的“酷奇”商标提起了撤销连续三年不使用的申请。

撤销连续三年不使用申请是什么意思呢?

商标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规定:

注册商标成为其核定使用的商品的通用名称或者没有正当理由连续三年不使用的,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可以向商标局申请撤销该注册商标。

这条规定的本意通俗一点说就是,不要“占着茅坑不拉屎”,公共资源本来就有限,我把商标注册后“自己不用也不让别人用”是一种社会资源的浪费。

那么,是不是所有注册成功后连续三年没有使用的商标都会被撤销?

也不是的。说明合理理由,或者已经为使用该商标做了准备工作的以及还有一些其他不会被撤掉的原因(非本文重点,不详细阐述)。

最重要的一点,虽然撤销人说别人没使用,但是商标的注册人提供了有效地使用证据的,也不会被撤销掉。

同样是面对商标问题,罗永浩和周鸿祎的做法有什么不同呢?

首先说罗永浩。

购买会确定权利的转移。谈妥转移事宜(主要是费用)后,一般都会签订转让合同,锤子科技在这上面一定不会出差错。商标权利的转移有个时间过程,但材料齐全,商标一定会到锤子科技名下。商标注册人中间突然不想卖了,那是违约,不但损失信誉,而且违约金一定少不了,笔者猜测违约金可能会是商标转让费用的N倍?

另一方面,因为是买断,而且买家又是一家有影响力公司,转让费用一般不会很低。

再说周鸿祎。

周鸿祎的精明的业界都知晓的。在这个“奇酷”商标事件上。周鸿祎选择了“撤销别人的商标+自己注册”的方式。这种方式的优点是“花钱少”。撤销连续三年不使用的商标申请国家的官费是1000元,加上委托代理机构写案件的代理费一般在4000-5000元左右。相对来说,比直接购买要便宜得多。

但是,这种方式的风险在于,万一撤销不成功怎么办?前期已在侵权状态下大量宣传,后期再谈购买商标有可能会因为自己的前期宣传抬高购买费用。

不购买,陷入侵权+改名纠纷;购买,比前期购买付出更多的费用;寻求两个商标共存,井水不犯河水?依据目前奇虎公司已经有奇酷相关的商标被驳回来看,商标局不会答应共存。

通过对比面对商标“困难”的两人(公司)做法,你认为谁更“精明”呢?

对于消费者来说,乐于看到市场上出现更多的是选择,这对“坚果”手机和“奇酷”手机都是机会。

但是对于企业来说,商场如战场,商标问题不是小问题。不是每一个公司都有苹果公司那样的魄力和能力花6600万美元买一个在中国大陆注册的“iPad”商标。

(钛媒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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