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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转让】商标进行转让交易时,小心这几点!

商标圈2017-09-22 14:24责任编辑:Anna阅读量:36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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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让成功率高不代表百分百成功,我们在做商标交易时,还是有些雷区需要提前排除的,宁海商标特别提醒大家小心这几点

      在“注册困难”与“闲置浪费”的对比中,越来越多的企业,将直接购买已经核准注册的商标,作为尽早获得注册商标的首选方案。虽然购买一个商标的费用,比注册申请的费用贵,甚至比驳回复审、异议答辩、无效宣告答辩等若干程序的总费用还贵,但是,购买商标相比于注册申请商标,拥有一个压倒性优势,那就是:获得商标专用权的成功率高!

      当然,转让成功率高不代表百分百成功,我们在做商标交易时,还是有些雷区需要提前排除的,标哥特别提醒大家要小心这几点:

      1、必须提交商标转让申请

      根据《商标法》第四十二条的规定,我国采取商标转让核准制,转让双方签订转让协议后,商标权属并未发生转让,必须由转让人、受让人双方共同向商标局办理商标转让申请,并经商标局核准转让申请并公告后,受让人才获得商标专用权。因此,企业在购买商标时,除了需要签署商标转让协议外,还应当要求转让方配合签署、提供转让申请文件、办理转让申请手续。

      2、移交商标注册证

      商标转让申请被核准后,商标局会发放《商标转让证明》,但不再发放新的注册证。《商标转让证明》上注明“转让注册商标的,本证明与《商标注册证》一并使用”,因此,受让人还应当要求转让人将商标注册证交付给自己。如果转让人把商标注册证遗失了,那么受让人可以要求从商标转让费用中抵扣办理补发注册证的费用。

      3、转让协议中约定独占许可

      目前,商标局审查商标转让申请的周期为1年左右,在转让申请尚在审查中时,受让人并不是商标权利人。如果企业着急使用商标,可以在转让协议中约定,自协议签订之日起,至商标转让申请核准之日止,受让人享有该商标的独占许可使用权。

      4、申请转让协议的公证

      为简政便民,商标局现在不再要求公证转让协议,但从受让人利益出发,公证是由公证员为转让协议及转让行为背书,即使碰上转让文件中的盖章签字与原始注册申请文件中的盖章签字不符,有了公证员的背书,商标局可直接认可商标转让文件,避免转让申请补正,使受让人尽早获得权利。

      当然,如果有专业顾问帮你监管处理商标交易,那么这些事情你就不用自己烦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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