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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注册】商标不良影响的判定规则

商标圈2017-09-13 14:31责任编辑:Anna阅读量:8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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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良影响”的规定体现在《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中,即“有害于社会主义道德风尚或者有其他不良影响的”标志,不得作为商标使用。

      具体而言,“不良影响”是指商标的文字、图形或者其他构成要素对我国政治、经济、文化、宗教、民族等社会公共利益和公共秩序产生消极、负面影响。

      1、适用于社会公益,不保护个体私益

      作为绝对禁止商标注册或使用的原因, “不良影响” 与“民族歧视” 、 “欺骗公众” 等其他八种情形并列,因此, “不良影响” 条款适用的前提是该商业标识的使用对公共利益造成了损害,至于对特定民事主体权益造成的损害由于无关公益则应该由商标法中的相对禁用条款来予以调整(如侵害在先权利)。

      2、与使用主体有关

      《商标审查及审查标准》明确规定,根据国务院1994年第145号令规定,宗教组织或者团体可以兴办自养企业,在不会损害其他宗教活动场所利益的前提下,宗教组织和经其授权的宗教企业以专属于自己的宗教活动场所的名称作为商标申请注册的,不认定为不良影响。

      不同的使用主体影响商标的使用,其“不良影响” 也会因使用主体的不同而产生。例如:“少林寺” 、 “白云观” (道教四大名观之一)这样的词汇,如果一般人注册商标必然有“不良影响” ,但如果由少林寺、白云观自己去申请,则不会产生什么不良影响。

       3、与商品使用类别有关

      有些商标的不良影响与使用在何种商品类别上,是没有关联的,例如, “王八蛋” 、 “二奶” 等词汇,使用在绝大多数商品上,都会产生让人不适的情感,因而具有“不良影响” ;

      另一些商标,要在具体语境(商标所使用的商品类别)中去具体判断。例如,将“二人转” 、 “中央一套” 从词汇本身而言不会让人产生道德或者伦理上的不适感,因此其本身谈不上有何“不良影响” ,但是,一旦将其注册在避孕类的商品类别上,就会让人有不健康的联想,从而产生了“不良影响” 。


      4、对“夸大欺骗宣传”条款的补充

      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中规定,“夸大宣传并带有欺骗性的” 商标不得注册。

      大量“夸大宣传然而并不会让消费者受骗” 或者“真实宣传却会误导消费者” 的商标,对于这两种商标,就可以考虑适用“不良影响” 条款,因为误导消费者或者不实商业宣传,同样属于不良影响的一种情形。

      5、商标法之外的“不良影响”

      某些商标事实上不会扰乱市场竞争秩序或者商标管理秩序,然而却因为在商标法之外存在“不良影响” ,因而同样不能注册。如商标“很多人的店” 就因为“很”字多了双人旁,被认为包含了不规范的汉字,易产生不良影响而驳回。类似的还有“玲琅满目“ 等商标。

      以上内容就是“商标不良影响的判定规则”,希望对您有所帮助,注册商标时尽量避免使用带有不良影响的词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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