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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法》第14条规定:生产、经营者不得将“驰名商标”字样用于商品、商品包装或者容器上,或者用于广告宣传、展览以及其他商业活动中。驰名商标为何不能用于商业活动?
商标局设立驰名商标制度的本意是当发生商标争议时,对为相关公众熟知的商标提供特殊保护;驰名商标认定是一种对事实的确认,仅仅对争议的案件有效。某件商标在有关案件的处理过程中被依法认定为驰名商标,只是表明了该商标为相关公众所熟知这一事实,并不表明相关机关对使用该商标的商品或者服务做出了质量保证,也不表明使用该商标的商品的生产经营者或者使用该商标服务的服务提供者的信誉得到了保证。
在实践中存在些许驰名商标持有者将其驰名商标用于商业活动中,宣称其提供商品或服务的质量已经得到了国家承认,有国家公信力做担保;此种做法误导了消费者、扰乱了市场秩序,构成不正当竞争。为了避免误导消费者,净化市场秩序,因此《商标法》规定禁止以驰名商标进行广告宣传,规定生产、经营者不得将“驰名商标”字样用于商品、商品包装或者容器上,或者用于广告宣传、展览以及其他商业活动中。
驰名商标认定遵循“个案认定、被动保护”原则,虽不能将驰名商标用于商业活动之中,但是驰名商标享有跨领域保护特权,可扩展至其知名度所及的商品和服务类别,而不仅仅是核定注册的类别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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