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驰名商标制度的设立是为了弥补商标注册制度的不足,对相关公众熟知的商标在其未注册的部分领域提供保护,对未注册驰名商标提供保护、扩大已经注册的驰名商标的保护范围,制止他人复制摹仿、傍名牌的不正当竞争行为,防止消费者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请求驰名商标保护的前提是什么?
首先,该注册商标需要为相关公众熟知。相关公众所熟知指:与使用商标所标示的某类商品或者服务有关的消费者,生产前述商品或者提供服务的其他经营者以及经销渠道中所涉及的销售者和相关人员等,都清楚地知道该商标及使用该商标的商品或者服务的来源。
其次,该商标持有人需要认为其权利受到了侵害。驰名商标保护的目的是防止已经驰名的商标被他人侵害,而非将被认定为驰名商标这个事实用于企业的市场推广;驰名商标的认定并不代表国家对商品质量、企业信誉的认可,驰名商标不呢不能作为企业市场推广、广告宣传的资源;因此只有在商标持有人认为其权利受到侵害时,才可以请求驰名商标保护。
最后,驰名商标保护的请求应当由商标持有人提出。驰名商标的认定遵循“个案认定、被动保护”原则,驰名商标的保护请求应当由商标持有人提出,而不能由商标持有人以外的任何其他人以及机构、组织等提出。
以上三点即为认定驰名商标保护的前提,驰名商标是一种被动保护,不能以驰名商标作为企业商誉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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