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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知识】哪些情况下商标转让无效

商标圈2017-10-20 17:36责任编辑:Rogers阅读量:5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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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在现代商业社会中十分重要,而优质商标资源十分有限,并不是所有企业都可以申请到优质注册商标,或拥有优质商标专用权,因此越来越多的企业选择了商标转让,以期望获得优质商标使用权。。

      商标在现代商业社会中越来越重要,商标承载着消费者对企业的忠诚度、信赖度等。《商标法》第八条规定,“任何能够将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商品与他人的商品区别开的标志,包括文字、图形、字母、数字、三维标志、颜色组合和声音等,以及上述要素的组合,均可以作为商标申请注册。”此外,《商标法》将注册商标分为四十五个类别,不同类别中允许出现同一名称的商标,如存在黄鹤楼香烟、黄鹤楼酒,长城润滑油、长城汽车等。

      由《商标法》的相关规定可以看出,似乎可以申请为注册商标什物是非常多;然而实际情况是优质商标资源十分有限,而近年来我国每年申请注册商标数量更保持着高速增长,优质商标资源进一步枯竭。为了获得优质商标的使用权,越来越多的企业选择了商标转让,通过付出部分经济利益以获取他人优质商标使用权。

      商标转让在市场中越来越普遍,然而并不是所有的商标转让都能顺利完成。在某些特殊的情况下,商标转让会被商标局驳回,商标转让无效。究竟哪些情况下商标转让会无效呢?

      1、在初审阶段尚未注册的商标。

      2、注册商标有效期满及六个月宽展期内未提出续展申请,或商标局已注销的商标。

      3、他人已向商标局提出该注册商标连续三年停止使用的。

      4、擅自改变了注册商标的文字、图形及其组合的。

      5、未经有关部门批准,自行改变注册人名义、地址,以其他事项而未办理变更手续的。

      以上情形下,商标权人拥有的注册商标专用权并不稳定,甚至不存在,因此此时办理商标转让,商标局自然不会通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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