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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法》第四十二条规定,“转让注册商标的,转让人和受让人应当签订转让协议,并共同向商标局提出申请。”
《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二条规定,“注册商标专用权因转让以外的继承等其他事由发生移转的,接受该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当事人应当凭有关证明文件或者法律文书到商标局办理注册商标专用权移转手续。”
可见商标专用权发生转让或转移时,需要向商标局提出转让或转移申请。
办理商标转让或转移有两条途径,其一是委托已在商标局备案的商标代理机构办理商标转让或转移,其二是申请人直接到商标局的注册大厅办理商标转让或转移。
办理商标转让或转移时,需要提交以下文件:
1.《转让/移转申请/注册商标申请书》
2.转让人和受让人的经盖章或者签字确认的主体资格证明文件复印件
3. 委托商标代理机构办理的提交转让人和受让人出具的代理委托书,直接在商标注册大厅办理的提交双方经办人的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原件经比对后退还)
4. 申请文件为外文的,还应提供经申请人或代理组织签章确认的中文译本
5.申请商标转移的,需要提交有关证明文件或者法律文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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