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法》第四十九条规定:“注册商标没有正当理由连续三年不使用的,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可以向商标局申请撤销该注册商标。”那么究竟如何才能撤销连续三年不使用的注册商标呢?
申请人可以直接到商标局注册大厅办理商标撤三申请。申请人需要提交撤销连续三年不使用注册商标申请书(注明撤销理由),申请人经盖章或者签字确认的身份证明文件(营业执照副本、身份证等)复印件。
或者申请人可以委托已在商标局备案的商标代理机构办理撤三事宜。商标代理机构需要向商标局提交撤销连续三年不使用注册商标申请书(注明撤销理由),申请人的主体资格证明文件(营业执照副本、身份证等)的复印件,商标代理委托书。
商标局收到撤销申请后,经过仔细审查后决定是否撤销该注册商标,并将最终结果书面通知商标注册人和撤销申请人(委托代理机构办理的,决定书将邮寄至代理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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