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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商标法》正式施行,看看修改后有哪些亮点

商标圈2019-11-12 09:36责任编辑:shirley阅读量:6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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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11月1日实施的新《商标法》修改的条款共计六条

今年4月23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通过了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作出修改的决定,并于2019年11月1日正式实施。相对于2013年修订的《商标法》,2019年11月1日实施的新《商标法》修改的条款共计六条,具体为第4、19、33、44、63和68条。这六个条款涉及的内容,可归纳为三点,商标圈为大家整理如下:

修改亮点

1、强化了对恶意注册及囤积商标的规制

此次《商标法》修改对于《商标法》第四条第一款增加了了“不以使用为目的的恶意商标注册申请,应当予以驳回。”的规定,该条款的修改实质上增强了商标注册申请人对于商标的使用义务。

对于针对商标侵权的现象,新《商标法》加大了惩罚力度,将恶意侵犯商标专用权的侵权赔偿数额计算倍数由一倍以上三倍以下提高到一倍以上五倍以下,并将法定赔偿数额上限从三百万元提高到五百万元。

2、增加了商标代理机构义务

此次修改,在《商标法》第十九条第三款中增加了商标代理机构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委托人申请注册商标属于“不以使用为目的的商标注册申请”情形的,不得接受其委托的规定,这实质上系将规制恶意注册的关口进行了前移。同时,第六十八条第一款第三项的修改以及新增加的第四款,即“对恶意申请商标注册的,根据情节给予警告、罚款等行政处罚......”对代理机构附加了更强的违法成本。

3、《商标法》第四条实质上升格为“绝对理由”条款

一方面,此次《商标法》修改,第三十三条新增了“任何人认为违反本法第四条、第十条.....的,可以向商标局提出异议。公告期满无异议的,予以核准注册,发给商标注册证,并予公告。”

另一方面,第四十四条第一款新增了:“已经注册的商标,违反本法第四条、第十条......的,或者是以欺骗手段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的,由商标局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其他单位或者个人可以请求商标评审委员会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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