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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没特色!阿迪达斯“三条杠”商标被判无效...

商标圈2019-06-27 11:03责任编辑:shirley阅读量:4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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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图形商标的正确姿势是。。。

一向引领潮流的阿迪达斯运动品牌,你一定不会陌生。但是商标圈小编最近得到消息称:就在前几日阿迪达斯失去了他备受万千宠爱的“三道杠”欧盟注册商标!

据了解,欧盟法院给出的判决理由是缺乏足够的特色(也就是我们常说的没有显著性)。欧盟法院则认为,阿迪达斯的“三条杠”商标并非为一个图案,而是个“简单的象征标记”。就算将其包含的颜色及在特定用途都考量进去,也没有办法证明其图形具有唯一性。

而且,阿迪达斯的三条纹在中国申请商标也并非完全通过,还有两件还在审核中。就是因为阿迪达斯在欧盟的举证中,阿迪达斯未能提供足够的证据证明,当消费者在服装,鞋类或头饰上看到三个条纹时,会立即将此类产品与阿迪达斯联系起来。

虽然阿迪达斯的商标已经被用了70余年,但是现在出现这种情况真是令人尴尬的。所以LOGO的设计和商标的选用,一定要具备显著性,区别于一般约定俗成的事物和造型。LOGO设计“宁可丑,也不能平庸!”这句话不是空穴来风!

注册图形商标的注意事项

(1)商标应具有显著性,便于识别,且不得与他人在先取得的合法权利相冲突。

(2)在申请注册图形商标时,标样仅有本商品的通用名称、图形、型号或仅直接表示商品质量、原料、功能、用途、重量、数量等其他特点的,不得作为商标注册,但经过使用取得显著特征并便于识别的,可作为商标注册。

(3)符合《商标法》关于“不得作为商标使用”和“不得作为商标注册”的规定。

《商标法》第一章第十条规定,下列标志不得作为商标使用:

(1)同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国家名称、国旗、国徽、国歌、军旗、军徽、军歌、勋章等相同或者近似的,以及同中央国家机关的名称、标志、所在地特定地点的名称或者标志性建筑物的名称、图形相同的;

(2)同外国的国家名称、国旗、国徽、军旗等相同或者近似的,但经该国政府同意的除外;

(3)同政府间国际组织的名称、旗帜、徽记等相同或者近似的,但经该组织同意或者不易误导公众的除外;

(4)与表明实施控制、予以保证的官方标志、检验印记相同或者近似的,但经授权的除外;

(5)同“红十字”、“红新月”的名称、标志相同或者近似的;

(6)带有民族歧视性的;

(7)带有欺骗性,容易使公众对商品的质量等特点或者产地产生误认的;

(8)有害于社会主义道德风尚或者有其他不良影响的。

《商标法》第一章第十一条规定,下列标志不得作为商标注册:

(1)仅有本商品的通用名称、图形、型号的;

(2)仅直接表示商品的质量、主要原料、功能、用途、重量、数量及其他特点的;

(3)其他缺乏显著特征的。

图形商标的注册流程

(1)商标查询

在注册图形商标前,我们最好做一下商标近似查询,看看自己申请的图形商标是否与他人的在先商标相同或近似。

(2)提交材料

申请人可自己或委托代理机构提交注册商标所需的证明材料。

(3)形式审查

递交证明材料后,商标局会下发申请受理通知书并开始做形式审查。审查内容包括:申请书件的格式(文件是否齐全、填写是否规范、签字/印章是否缺少);商标图样的规格、清晰程度及必要的说明;商标的商品服务分类(对填报的商品/服务项目的审查)等。

(4)实质审查

实质审查是商标局为判定申请注册的商标是否具备注册条件而进行的审核。审查内容包括:商标是否具显著性;商标是否相同和近似;商标是否违反禁用条款等。

(5)初审公告

商标局实质审查结束后,符合《商标法》规定的商标会进入初审公告期,为期3个月。

(6)注册公告

初审公告期间,若无人对商标提出异议或异议经裁定不成立,商标可进入注册公告期,商标即完成注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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