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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羊卓雍措”被无效,怎样注册地名商标不翻车?

商标圈2019-06-13 11:34责任编辑:shirley阅读量:3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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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期,商标“羊卓雍措”被无效宣告了。地名商标被无效并不是个例。地名注册为商标驳回概率高,无效的风险也很大,但其实,含地名商标并非被根本禁止注册。

近期,商标“羊卓雍措”被无效宣告了。

第14383893号“羊卓雍措”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由西藏吞弥文化旅游股份有限公司(即本案被申请人)于2014年4月15日提出注册申请,2015年8月7日经核准核定使用在第29类“鱼制食品、腌制水果”商品上。2017年4月5日,浪卡子县羊卓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即本案申请人)对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

申请人称:“羊卓雍措”地处浪卡子县,在西藏地区乃至全国都具有极高知名度和影响力。争议商标的申请注册将造成相关公众对争议商标指定使用商品的产地、质量产生误认,违背了诚实信用原则。“羊卓雍措”是公共资源,若为一家独占将造成不良社会影响。争议商标的注册违反了《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的规定,应予以宣告无效。被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查阅资料可知,“羊卓雍措”为西藏三大圣湖之一,在西藏地区具有较高知名度,当地的藏族人常用民歌来赞赏:“天上的仙境,人间的羊卓。”

经审理认为:被申请人所在地与“羊卓雍措”所在地不同。被申请人将“羊卓雍措”作为商标申请注册在“鱼制食品、腌制水果”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认为上述商品来源于“羊卓雍措”,或者与“羊卓雍措”具有某种特定关联,从而对商品的质量及产地产生误认。因此,争议商标的注册已构成《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所指之情形。

除此之外,“羊卓雍措”为西藏三大圣湖之一,在西藏地区具有较高知名度,争议商标的注册已构成《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所指之情形。

注:1、《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规定,带有欺骗性,容易使公众对商品的质量等特点或者产地产生误认的标志不得作为商标使用。

2、《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中所指的“其他不良影响”包括有害于宗教信仰、宗教感情或民间信仰。

地名商标被无效并不是个例。地名注册为商标驳回概率高,无效的风险也很大,但其实,含地名商标并非被根本禁止注册。

《商标法》第十条第二款:“县级以上行政区划的地名或者公众知晓的外国地名,不得作为商标。但是,地名具有其他含义或者作为集体商标、证明商标组成部分的除外。”

可见《商标法》没有一概地禁止。什么样的地名商标可以获得注册?规则的抽象和商标的复杂多变,一直是困扰《商标法》适用的难题。集体商标和证明商标因其特殊的申请条件,我们暂且不讨论,但是,地名具有其他含义的情况指的是什么呢?

对于“具有其他含义”的认定,商标局、商评委以及法院一直较为严格。如印象丽江、达柏林、北京奔驰等商标驳回案中,商标局、商评委、法院保持了一致的观点,均认为整体未形成“其他含义”,上述商标注册申请被驳回。

一般而言,含地名的商标是否被认定为“具有其他含义”应充分考虑地名与其他要素组合后是否脱离了地理名称的概念。

一是经过实际使用具有较高知名度,为相关公众广泛知晓,相关公众已将其作为指示商品来源的文字,其不再具有指示地理来源的作用。如银绵竹、宁夏红分别为白酒、果酒(含酒精)商品上的高知名度商标,金门风狮爷御守酒商标也属于此种情形。

二是地名与其他文字组合后形成明显有别于地名的字面含义。如在苏黎世家商标驳回复审一案中,一、二审法院均认为,“苏”“黎”为我国常见姓氏,“世家”亦为固有词语,可以理解为世代延续的人家,表达了一脉相承的含义,因此商标整体不属于《商标法》第十条第二款规定之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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