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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流浪地球”被申请41次,注册影视商标有何风险?

商标圈2019-02-14 10:15责任编辑:shirley阅读量:4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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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您介绍流浪地球影视商标注册:“流浪地球”被申请41次,注册影视商标有何风险?多数类别已经被提起注册,排除十天内的盲期,目前只有第2/4/13/15/17/19/23/26/27/37/40/44/45等13个类别里没有被提交注册

2019春节档电影的最大黑马《流浪地球》排片量从第四逆杀到第一,成为春节期间最受欢迎的电影。随着票房的持续增高,《流浪地球》在知识产权方面的申请工作逐渐受到关注。据媒体公开报道,电影的出品和发行公司对其影片同名商标进行了多各类别的注册。

小编在中国商标网上查询流浪地球商标发现,目前包含“流浪地球”(中文和英文)的商标数量共有41个,涵盖了32个类别。

中国电影股份有限公司(电影出品方)注册了多达29个“流浪地球 THE WANDERING EARTH”商标,涵盖金属材料、运输贮藏、快速食品、服装鞋帽、日化用品、布料床单、烟草烟具、运输工具、办公用品、医疗器械、啤酒饮料、金融物管、珠宝钟表、皮革皮具、医药等产品服务。申请时间都在2018年12月05日,但目前这29个商标都处于“等待受理”阶段。

经查询,最早提交注册“流浪地球”的共和文化传媒(北京)有限公司的法人是这部影片的导演郭帆。这家公司于2016年09月27日提出商标申请,主要涉出版娱乐等相关类别。

除此之外,还有其他个人和主体提交注册了相关商标,且多数处于等待实质审查。

总体看来,这个商标的多数类别已经被提起注册,排除十天内的盲期,目前只有第2/4/13/15/17/19/23/26/27/37/40/44/45等13个类别里没有被提交注册,但是这也并不意味着在这些类别里提交注册“流浪地球”能够被成功核准。

商品化权对商标注册的影响

我国商标法第九条规定:“申请注册的商标,应当有显著特征,便于识别,并不得与他人在先取得的合法权利冲突。”

热门影视作品产生一定知名度和影响力,是否可以排除其他人申请注册以及正常使用该作品名称的相关字样,这涉及到“商品化权”的问题。它是否能够作为一种在先权利受到《商标法》的保护曾经存在争议。但近年来,各种观点逐渐趋于一致,“商品化权”被认定为一种在先权利。

近年来,以损害在先权利“商品化权”为由提起异议的商标行政案件日益增多,比如历时7年的“功夫熊猫”案就是一个典型案例。

2009年中国一家企业在医疗诊所、美容院等服务上提出“KUNG FU PANDA功夫熊猫”商标的注册申请。2010年11月24日,梦工场向商标局提出异议申请,主张“功夫熊猫KUNG FU PANDA”是梦工场制作的知名电影,梦工场对其享有在先商品化权。

起初,商标局裁定异议理由不成立。之后,该商标异议案件经历商评委评审、法院一审和二审,双方的商标争议历时7年,最终在2018年1月7日,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作出终审判决,诉争商标的申请注册侵害了梦工场对知名电影名称“功夫熊猫KUNG FU PANDA”所享有的合法的民事权益,构成中国商标法所规定的“损害他人现有的在先权利”的情形。

倘若“商品化权”构成商标法上的“在先取得的合法权利”,制片人就可以依法阻止或者依法申请撤销他人对作品名称的注册,将影视作品的名称(尤其是知名的影视作品)申请为商标具有较大的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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