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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选驰名商标?不存在的!

商标圈2017-06-28 10:16责任编辑:lemon阅读量:8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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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能认定驰名商标,不能评选驰名商标。

一些公司宣传自己的品牌时,会说,自己是“中国驰名商标”。不知道大家对此有没有疑问,驰名商标是怎么评选出来的呢?

如果你也有这样的疑问,那么这篇文章你一定要看了,因为:

根本就不存在评选驰名商标!

事实上,驰名商标只是在商标侵权和商标确权案件中需要认定的一个事实,是在每个具体案件中独立认定的,并没有所谓的机关来评驰名商标。每次认定的驰名商标,只在被认定的案件中有效,在下一个案件中,需要重新认定。

那么,为什么要认定驰名商标呢?因为相比于普通商标,驰名商标的保护范围更加广泛,集中表现于以下六点:

1、就相同或者类似商品申请注册的商标是复制、摹仿或者翻译他人未在中国注册的驰名商标,容易导致混淆的,不予注册并禁止使用。

2、就不相同或者不相类似商品申请注册的商标是复制、摹仿或者翻译他人已经在中国注册的驰名商标,误导公众,致使该驰名商标注册人的利益可能受到损害的,不予注册并禁止使用。

3、已经注册的商标,违反商标法相关规定的,自商标注册之日起五年内,商标所有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可以请求商标评审委员会裁定撤销该注册商标。对恶意注册的,驰名商标所有人不受五年的时间限制。

4、使用商标违反商标法第十三条规定的,有关当事人可以依照商标法的规定请求驰名商标保护。商标局根据审查、处理案件的需要,可以对商标驰名情况作出认定。

5、驰名商标所有人认为他人将其驰名商标作为企业名称登记,可能欺骗公众或者对公众造成误解的,可以向企业名称登记主管机关申请撤销该企业名称登记。企业名称登记主管机关应当依照《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处理。

6、他人的域名或其主要部分构成对驰名商标的复制、模仿、翻译或音译的,应当认定其注册、使用域名等行为构成侵权或者不正当竞争。

如果,你身边还有人对“评选驰名商标”有所好奇,快让他走出这个误区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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