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作为市场主体在生产和经营活动中不可或缺且极具价值的重要无形资产。不仅仅是一个简单的符号或标记,更是企业身份的象征、产品质量的保证以及市场竞争力的关键。随着市场竞争的不断加剧传统的文字、图片、颜色等可视商标开始无法满足企业的需求,一些企业转而选择使用一些非传统的商标元素吸引消费者,成为企业在激烈市场环境中脱颖而出的重要手段。气味商标就是其中的典型代表。
什么是气味商标
气味商标,又称为嗅觉商标,是指以某种特殊气味作为商标标识的构成要素,以便让消费者通过嗅觉感知来区别商品或服务的来源。在注册气味商标时,需满足两项条件。第一,被申请的气味商标所发出的气味应当有别于商品本身的气味、原料或其他特征,即该气味不是商品本身的特征所决定的。第二,气味商标应满足一般商标的标准,能够区别于其他商品或服务来源。
气味商标与可视商标最根本的不同在于,气味商标是通过人类嗅觉来感知,人们通过嗅觉记忆某种具有显著特征的气味,并且将该种气味与某一商品或服务建立联系,从而起到识别作用。与一般的传统商标相比,气味商标没有固定的形状,且既可以与其他气味商标混淆,也可以与其他商标要素发生的混淆。重要的是气味商标不易演化为通用名称。
通常,气味商标应用于特定的商品或服务,如化妆品、香水、清洁剂、玩具等,其中商品本身的气味能形成消费者对品牌独特的认知。成功的气味商标需具有显著性,即能够使消费者一闻到这种气味就能联想到特定的品牌。此外,气味商标需要能够在一段时间内保持稳定,以便于消费者反复识别和记忆。
我国对气味商标的规定
气味商标在我国属于新型商标,虽然在理论和实践中有其存在的必要性,但是在我国现行法律体系下却存在诸多障碍,主要表现在:商标分类中只将"气味商标"作为商品名称进行注册。
《商标法》第八条,任何能够将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商品与他人的商品区别开的标志,包括文字、图形、字母、数字、三维标志、颜色组合和声音等,以及上述要素的组合,均可以作为商标申请注册。
《商标法》第九条规定"申请注册的商标,应当有显著特征,便于识别。"依据上述规定,气味商标在我国现行法律体系下难以获得注册。
国外对气味商标的接受和注册情况
国外还没有明确的气味商标规定,但是美国、英国、澳大利亚等许多国家都承认了气味商标。
一些知名的品牌就成功注册了气味商标,如:英国在1996年核准注册了其第一件气味商标,由独角兽产品有限公司1994年在飞镖商品上申请注册的浓厚啤酒味道商标。美国的Play-Doh玩具公司,也成功注册了其橡皮泥产品的独特气味为商标。总体来说气味商标目前注册量还是相对少的,属于待开发领域,对应的,相关侵权案件更是罕见,几乎不存在。
气味商标作为一种新型商标形式,具有独特的识别性和记忆性,可以为品牌带来独特的竞争优势。然而,由于其特殊性和复杂性,企业在申请和保护气味商标时需要格外注意。
目前在中国,气味还不能注册为商标。同样,在中国气味也不受《著作权法》和《专利法》的保护,为此企业需要自己担负起对于气味商标的保护,通常可以采取加强内部管理、与第三方签订合同以及采取法律手段等措施。例如,建立专门的品牌管理部门,加强品牌保护意识,规范使用气味商标的流程和方式;与供应商、代理商等签订合同,明确禁止他们使用或侵犯企业的气味商标;如果发现有他人侵犯了自己的气味商标权益,可以通过知识产权维权中心、专利局、法院等途径进行维权。
随着时代的进步,商标的发展也越来越多元,商标局也将可注册商标要素的范围从“包括文字、图形、字母、数字、三维标志、颜色组合和声音等,以及上述要素的组合”扩张为“包括文字、图形、字母、数字、三维标志、颜色组合、声音或者其他要素,以及上述要素的组合”,向外界表示了接受新类型商标的立场,相信我国知识产权主管机关正在做好接受更多类型商标的准备。相信在不久的未来,气味也能成功作为商标进行注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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