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00-883-0387

从出资商标被无效宣告,看股东以商标出资的商业风险?

商标圈2022-12-07 14:26责任编辑:hjj阅读量:348
分享到
从出资商标被无效宣告,看股东以商标出资的商业风险?

随着科学进步,技术发展,纯粹的货币出资已经不能适应当下公司设立的发展需求了,在2013年新《公司法》修订时,删除了“全体股东的货币出资金额不得低于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的30%”这一条,这意味着对于非货币出资的比例上限被取消了,这其中也包括商标。


商标作为一种重要的社会财产类型,其所具有的重要价值及其资本属性决定了其具有出资的可能性,随着社会经济的快速发展,民商事主体以商标出资换取公司股份的情况也越发常见。但是,商标具有特殊型,其法律状态存在一定的不确定性,以其出资时、出资后总是伴随着风险,非常容易发生纠纷。如果股东以商标出资,也进行了评估作价,出资后进行了变更登记,但是后续商标却被宣告无效,原出资股东是否承担补足出资责任?



高院的一则经典案例告诉了我们明确答案,只要用以出资的商标严格遵循了公司法对知识产权出资的要求,且在对商标进行评估时不存在违法情形,双方之间对此无其他约定条款,那么在完成出资之后该商标遭遇的贬值或被撤销,属于公司应自身承担的商业风险,出资人无需补足出资或者赔偿损失。


案例解读


2002年10月30日,青海威德公司在工商行政管理局登记成立,系北京威德公司的全资子公司。受北京威德公司委托,2009年11月27日,北京大正评估公司对北京威德公司拥有的发明专利及相关全套工业生产技术、注册商标3项无形资产作出评估报告,评估结果为人民币1300万元。2010年4月9日,青海威德公司作出股东会决议,同意北京威德公司以上述3项无形资产向青海威德公司增资,并以评估结果1300万元认定增资数额。嗣后,完成了无形资产的增资并依法变更工商登记。2014年12月30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作出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宣告上述商标无效并进行了公告。2016年2月25日,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作出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决定书,宣告上述发明专利权无效并进行了公告。


得知商标权、专利权无效后,青海威德公司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北京威德公司向青海威德公司补充缴纳出资1300万元,并赔偿经营利益损失等。一审法院判决驳回青海威德公司的诉讼请求,青海威德公司不服,向最高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法院认为,北京威德公司以商标、专利权等非货币财产对青海威德公司进行了增资,且依法进行了评估验资,青海威德公司无证据证明北京威德公司出资时存在恶意,且北京威德公司的出资为市场变化或者其他客观因素导致出资财产贬值,另外,双方没有对于无形资产贬值后需补充出资的约定,所以,北京威德公司无需承担补足出资责任。



现行法律针对股东以商标出资的内容已有较为具体的规定


《公司法》第二十七条:股东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但是,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作为出资的财产除外。对作为出资的非货币财产应当评估作价,核实财产,不得高估或者低估作价。法律、行政法规对评估作价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公司法司法解释(三)第十五条:出资人以符合法定条件的非货币财产出资后,因市场变化或者其他客观因素导致出资财产贬值,公司、其他股东或者公司债权人请求该出资人承担补足出资责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专利法》第四十七条:宣告无效的专利权视为自始即不存在。宣告专利权无效的决定,对在宣告专利权无效前人民法院作出并已执行的专利侵权的判决、调解书,已经履行或者强制执行的专利侵权纠纷处理决定,以及已经履行的专利实施许可合同和专利权转让合同,不具有追溯力。但是因专利权人的恶意给他人造成的损失,应当给予赔偿。

《商标法》第四十七条: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的规定宣告无效的注册商标,由商标局予以公告,该注册商标专用权视为自始即不存在。宣告注册商标无效的决定或者裁定,对宣告无效前人民法院做出并已执行的商标侵权案件的判决、裁定、调解书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做出并已执行的商标侵权案件的处理决定以及已经履行的商标转让或者使用许可合同不具有追溯力。但是,因商标注册人的恶意给他人造成的损失,应当给予赔偿。

以商标出资是一种灵活的出资方式,但由于部分商标在被宣告无效的风险,在出资股东以该商标出资时,为保障目标公司的利益,必须严格按照法律规定的程序来操作,最好在出资协议或公司章程中与出资股东约定补足责任条款,当商标在出资后被宣告无效的,由出资股东承担出资补足责任。


分享到

上一篇:历经三年终出炉,市场监管总局发布《商标代理监督管理规定》

下一篇:2023年商标圈春节放假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