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00-883-0387

商标转让优势多,事前审查需做好

商标圈2022-08-17 13:45责任编辑:hjj阅读量:417
分享到
商标转让优势多,事前审查需做好

商标转让指的是商标权利人将商标所有权转让给他人,其方式可以是买卖,也可以是以商标出资或者是赠送等。商标转让既是合法行为,就要有一定的前提,那就是走合法程序,并且经由商标局的核准注册。


商标权作为一种需要登记公告的权利,在商标转让过程也会存在一定的风险和不确定性,导致商标转让失败或因为转让不到位导致纠纷问题,所以在转让合同签订前,我们需要对转让的商标做好以下这些尽职调查工作。



1、转让人的主体资格审查,即转让人是否是商标注册人


因盗卖他人商标现象严重,商标局出台相关措施。其中包括,将商标转让申请书上转让人使用的印章或者签字,与办理商标注册申请时使用的印章或签字进行核对;还要注意印章明显不符的,要求转让人必须说明印章变更情况,提供印章管理部门出具的证明,并提供转让人的经年检有效的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加盖章戳)和转让双方申请人签订的转让协议。


2、转让商标概况审查


应明确拟转让商标的名称、申请/注册号、国际分类、注册国家或地区、注册公告日期、专用权期限,并列明商标图样。建议将《商标注册证》作为《注册商标转让合同》的附件。


3、商标权利状态审查


主要审查转让商标是否处于有效期内,是否有禁止转让的情形,是否查封、质押、三年内是否实际使用等。


转让方应披露全部与转让商标有关的许可情况,并在注意保密义务的情况下,披露其所签订的《注册商标许可使用合同》《许可使用授权书》等文件。重点关注《注册商标许可使用合同》对于商标转让问题是否有具体约定,特别关注是否存在商标转让后许可合同的解除条款。


4、审查是否存在前一轮转让


通过商标局网站查询在本次商标转让之前,拟转让注册商标是否存在前一轮的商标转让。如拟转让商标是由转让方从其他方处受让获得的,则应核实前一轮转让是否已经完成,即是否已核准公告。如前一轮转让未核准公告,则对于本轮转让商标局将不予受理。



5、审查是否有成为通用名称的可能性


根据《商标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注册商标成为其核定使用的商品的通用名称的,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可以向商标局申请撤销该注册商标。因此,即使拟转让商标在签署《注册商标转让合同》时并未处于不稳定状态,但是如果该商标已成为通用名称,或存在成为通用名称的可能性,则在商标受让后存在较大的被撤销的可能性。


6、审是否临近注册商标专用权期限


通过商标局网站查询拟转让商标的商标专用权期限是否临近合同签署日(距离商标专用期限届满一年以内),如临近合同签署日,则应对商标的续展义务做出明确约定,包括续展的时间、费用承担等,建议将此约定为转让方在就本次转让向商标局提交转让申请前需要履行的义务。


7、不良影响的审查


商标局对于容易导致混淆或者有其他不良影响的转让,有权不予核准。此处的不予核准是由于拟转让商标本身的某些特殊原因导致主管机关认为转让有可能造成混淆或其他不良影响,并非双方的过错所致,因此,建议约定出现此情况后,转让方退还已收取的费用,解除商标转让合同,而不加重任何一方的责任。



商标转让对买卖双方都有一定的好处,对买方而言,可以尽快地获取商标,尽早地占领市场,对商标转让方而言,可以通过商标转让获得一定的收益,但这一切都是建立在商标转让合法合规的基础上,如果其权利基础存在问题,则将对交易造成巨大的障碍,更严重的是,将对于商标受让后的价值造成很大的影响,特别是在此基础上增加“时间”因素,将使损失进一步扩大。



分享到

上一篇:遭遇专业商标抢注,善用法律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下一篇:11月1日起,商标局全面推行驳回复审案件网上申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