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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己异议自己商标,商标局竟然还认可了?

商标圈2021-12-07 15:13责任编辑:hjj阅读量:3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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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己异议自己商标,商标局竟然还认可了?

近日,朋友圈流传一个“看起来神奇”的商标异议决定,是异议成立的不予注册决定:



为什么“看起来神奇”呢?


异议人:国誉商业(上海)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国誉商业(上海)有限公司


同名的异议人与被异议人,不是茫茫人海中的同名有缘自然人,而是经过商业登记的同名法人(法律上拟制的人),是两个相同的中国公司名称。


所以,神不神奇?


欢迎收看这一期的走进神奇大揭秘


先核实一下被异议商标:


第44235880号“渡边”商标公告信息:



神奇的地方出现了:

公司名称某上海公司,商标注册地址居然在香港湾仔轩尼诗道......


难道?

难道是香港的“上海”公司?

查,香港国誉商业(上海)有限公司:


果然,2018年12月香港设立过一家“国誉商业(上海)有限公司”。


后来,香港的“国誉商业上海”公司更名;

后来,再次更名为宁波北仑某公司;

后来,也就是一个月前,公司解散,注册撤销。


所以,那么,一定还有一个设立在上海的正宗“国誉商业上海”公司。


根据天眼查,2005年日本国誉株式会社在上海奉贤区投资设立国誉商业(上海)有限公司。


所以,国知局的不予注册决定认为:


异议人引证商标(“渡边”)具有较强的独创性显著性,被异议商标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文字构成相同,而且除本案被异议商标外,被异议人先后在多个商品和服务类别上申请注册多件与他人在先具有一定知名度和显著性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其行为难谓巧合与正当,被异议人亦未对其商标申请注册行为及商标设计创作来源作出合理解释......第44235880号“渡边”商标不予注册。


至此真相大白。


一家“上海公司”异议了一个同名的、香港设立的“上海公司”,具有高度的迷惑性。



商标是区分商品或服务来源的商业标识。商标经申请注册后,商标注册人对该商标享有商标专用权,其他人未经商标注册人许可不得在同一或类似商品或服务上使用与注册商标相同或近似的标识。被异议人知道直接注册“渡边”商标一定会被驳回,所以在香港注册同名公司,试图误导商标局以通过商标审查,可惜还是被人异议成功,只能说为了注册一个商标实在是太拼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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