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欧盟普通法院驳回过于简单的声音商标注册

商标圈2016-12-28 00:00责任编辑:-阅读量:2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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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欧盟普通法院在一起声音商标申请纠纷案件中,维持了欧盟知识产权局的裁定,认为涉案声音标志确实缺乏显著性,不应予以注册。

近日,欧盟普通法院在一起声音商标申请纠纷案件中,维持了欧盟知识产权局的裁定,认为涉案声音标志确实缺乏显著性,不应予以注册。

2014年,巴西最大的媒体公司Globo Comunicação e Participações将一个很简单的曲调在欧盟申请注册声音商标,使用在第9类的DVD、计算机软件等商品,第38类的电视广播服务,以及第41类的教育、娱乐电视节目服务上。审查员以该申请缺乏显著性,不能起到标明商品来源的作用,予以驳回。随后,上诉委员会也认为,声音商标虽不要求一定要是原创或优美,但是也不能稀松平常、无足轻重。本案的申请,虽然用一个含有高音谱号,每分钟147个四分音符,重复升G调等内容的五线谱呈现,但毕竟只是寻常铃声的重复,没有特别的元素能被消费者立即识别出来,因此缺乏显著性。申请人继续上诉。

欧盟普通法院经过审理,于2016年9月13日做出T 408/15号判决,维持了知识产权局的认定。在判决中,法院强调,不管什么类型的商标,在判断显著性时,适用的都是同一标准。在具体应用这些标准时,因为相关公众对各类型商标认知的不同,某些类型标识的显著性判断相对较难。大多时候,消费者更习惯于将文字或是图形作为识别商品来源的标志,但某些领域,消费者对于用声音元素去识别来源也不陌生。欧盟知产局认为,电视广播领域就是声音元素用作识别标志的较为普遍的领域。法院对此表示认同。但是,法院认为,声音能不能注册为商标,还是要看它能不能起到识别来源的作用,而不是仅仅一个功能性的元素或是没有什么内在特点的指示符。本案的标志太简单,不能使相关公众产生“共鸣”而将其作为区分产源的标志,这个声音除了声音本身之外没有其他任何意义或作用,不能注册为商标。法院指出,这种过于简单的,仅由单音重复构成的声音,除非通过使用获得了显著性,否则不能注册为商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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