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媒体也涉及商标侵权?凤凰网因侵权“凤凰宝”商标,遭赔偿50万元!

商标圈2017-09-20 17:10责任编辑:Anna阅读量:4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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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商银行发现天盈九州公司使用的“凤凰宝”与凤凰商标构成近似,提供的服务亦与凤凰商标核准使用的服务构成类似,且与自己的“凤凰宝”提供的服务也完全相同。在双方沟通无果的情况下,北京农商银行将天盈九州公司告上法庭。

近日,海淀法院网通报,就北京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农商银行)诉北京天盈九州网络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盈九州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作出一审判决,判令天盈九州公司赔偿农商银行50万元等。

事件起因:农商银行发现天盈九州公司使用的凤凰宝与凤凰商标构成近似,提供的服务亦与凤凰商标核准使用的服务构成类似,且与自己的凤凰宝提供的服务完全相同。在双方沟通无果的情况下,北京农商银行将天盈九州公司告上法庭。

农商银行起诉称, 201357日商标局核准了其申请的“凤凰”商标在第36类的注册,核定使用的服务为金融服务、金融信息、金融咨询、储蓄银行、家庭银行、信用卡服务等。

天盈九州公司未经许可,擅自使用“凤凰宝”作为其推出的“现金理财账户”的名称,为消费者提供基金投资或相关的服务,并在其经营的凤凰网上大肆宣传。天盈九州公司对“凤凰宝”的使用和宣传已经侵犯了农商银行“凤凰”商标的专用权。


涉案网站

据了解,“凤凰宝”是农商银行推出的一款余额增值产品,为消费者提供相关金融产品的开户、在线交易、信息查询等服务,经其宣传推广,该产品具有了一定的市场份额及知名度。


庭审中,天盈九州公司辩称其经营的凤凰网上推广的产品是“凤凰宝”,“凤凰宝”的商标权人及销售者是案外人。且天盈九州公司没有提供涉案“凤凰”商标所属的第36类的金融服务,其提供的是信息网络和广告服务,即发布平台;农商银行“凤凰”商标与凤凰网上出现的“凤凰宝”商标不是相同或类似的商标,不会导致混淆和误认,凤凰是通用词汇,不是独创的词汇,不具有显著性,与“凤凰宝”不构成近似。

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中天盈九州公司系涉案商标的使用人,即使他人与该公司共同使用了涉案商标,天盈九州公司亦应与相关使用人承担连带责任。天盈九州公司未经农商银行许可,在类似服务上使用与农商银行注册商标近似的商标,容易导致混淆,已侵犯了农商银行的商标专用权,应承担停止侵权、消除影响、赔偿农商银行经济损失的民事责任,并据此作出判令天盈九州公司赔偿农商银行50万元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二项规定,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近似的商标,容易导致混淆的,属于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行为。

本案中,天盈九州公司在其经营的凤凰网中设置了“凤凰宝”栏目,并声称“凤凰宝”系其打造的现金理财帐户。相关公众会将上述内容理解为天盈九州公司与他人合作提供“凤凰宝”金融服务,而不会认为其仅利用信息平台发布案外人信息。天盈九州公司未提交案外人经营“凤凰宝”金融服务内容或案外人主体资质、双方合作内容的证据。天盈九州公司在互联网信息服务等领域享有的知名度,与其是否系“凤凰宝”商标的使用人并无必然联系。

“凤凰”商标与“凤凰宝”商标均由简体中文构成, “宝”字有货币、珍贵东西的意思。上述商标用于金融服务等,相关市场上亦存在多家以“某某宝”命名的金融服务,相关公众的注意力应更着眼于“凤凰”二字。故法院认定“凤凰”商标与“凤凰宝”商标构成近似。天盈九州公司在类似服务中使用近似商标,且在相关服务介绍中语焉不详,足以造成相关公众混淆、误认。


不过,据标哥查询,农商银行与2013年申请的第36类“凤凰”商标,一个目前处于无效状态,一个处于驳回复审状态中。如果第18558599号“凤凰”商标被商标局予以驳回,二审结果还不好说。

延伸阅读:哪些行为属于商标侵权呢?

《商标法》第五十二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均属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

(一)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的;

(二)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

(三)伪造、擅自制造他人注册商标标识或者销售伪造、擅自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的;

(四)未经商标注册人同意,更换其注册商标并将该更换商标的商品又投入市场的;

(五)给他人的注册商标专用权造成其他损害的。

《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五十条表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属于商标法第五十二条第(五)项所称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

(一)在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上,将与他人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标志作为商品名称或者商品装潢使用,误导公众的;

(二)故意为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行为提供仓储、运输、邮寄、隐匿等便利条件的。

商标法第五十二条第(五)项规定的给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造成其他损害的行为:

(一)将与他人注册商标相同或者相近似的文字作为企业的字号在相同或者类似商品上突出使用,容易使相关公众产生误认的;

(二)复制、摹仿、翻译他人注册的驰名商标或其主要部分在不相同或者不相类似商品上作为商标使用,误导公众,致使该驰名商标注册人的利益可能受到损害的;

(三)将与他人注册商标相同或者相近似的文字注册为域名,并且通过该域名进行相关商品交易的电子商务,容易使相关公众产生误认的。

使用商标需谨慎,要规范使用商标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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