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阿里注册“微信用”被驳回,阿里:我不是那个意思

商标圈2019-09-20 15:07责任编辑:shirley阅读量:4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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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微信用”三字很难不让人联想到“微信”,阿里巴巴对“微信用”三字的注册行为是否剑指腾讯也众说纷纭。

近日,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以下简称商标局)作出第1663期商标公告,初步审定阿里巴巴集团控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阿里巴巴)申请的第13812101号商标“微信用”核准注册。该商标被核定使用在第41类电视文娱节目、出版等服务上。

据中国商标网查询显示,2013年12月26日阿里巴巴曾在一天之内申请了7件“微信用”的商标注册,服务类别涵盖金融服务、文具家具、计算机终端通讯、娱乐出版等方面。但此后均被商标局驳回。阿里巴巴在7项相关商标申请接驳回后向商标局申请驳回复审。其中,核定使用在第09、16、35、42类服务的“微信用”已被宣告商标无效。

“微信用”三字很难不让人联想到“微信”,阿里巴巴对“微信用”三字的注册行为是否剑指腾讯也众说纷纭。

阿里巴巴表示:其申请号为15378413、申请使用在第36类“微信用”商标是“根据企业发展需要所选定的”,是为解决小型企业信用贷款而推出的一款服务,并认为第13812101号“微信用”商标与商标局引证的第9452607号"微信"商标、第12859370号"微信"商标区别明显,未构成近似商标。

最终,阿里巴巴申请“微信用”商标指定使用的“书籍出版”等服务与第12859370号"微信"商标核定使用的“教育”等服务不属于类似服务。故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书籍出版"等服务上的申请应予以初步审定。“微信”与“微信用”仅一字之差,尽管意义不同,但仍会让人浮想联翩。似情况并不少见。

商标申请时,在注册商标后面或者前面加字的商标在大概率上会被判定为近似,这个商标圈在之前的一些文章里面介绍过,再次给大家总结一下:

1、商标是在他人在先商标中加上本商品的通用名称、型号,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或者服务的来源产生误认的,判定为近似商标。

2、商标是在他人在先商标中加上某些表示商品生产、销售或使用场所的文字,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或者服务的来源产生误认的,判定为近似商标。

3、商标是在他人在先商标中加上直接表示商品的质量、主要原料、功能、用途、重量、数量及其他特点的文字,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或者服务的来源产生误认的,判定为近似商标。

4、商标含义或者整体区别明显,不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或者服务的来源产生误认的,不判定为近似商标。

除此之外,文字商标常见被近似驳回的情况还有:

1、中文商标的汉字构成相同,仅字体或设计、注音、排列顺序不同,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或者服务的来源产生误认的,判定为近似商标。如:

2、由三个或者三个以上汉字构成,仅个别汉字不同,整体无含义或者含义无明显区别,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或者服务的来源产生误认的,判定为近似商标。如:

3、但首字读音或者字形明显不同,或者整体含义不同,使商标整体区别明显,不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或者服务的来源产生误认的除外。如:

4、商标文字由字、词重叠而成,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或者服务的来源产生误认的,判定为近似商标。如:

5、商标文字读音相同或者近似,且字形或者整体外观近似,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或者服务的来源产生误认的,判定为近似商标。但含义、字形或者整体外观区别明显,不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或者服务的来源产生误认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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