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400-883-0387
得知自己创作的畅销小说《斗罗大陆》其名称被注册为商标,唐家三少申请宣告商标无效被驳回。唐家三少认为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委员会未对《斗罗大陆》小说及作品名称在诉争商标的申请日之前已具备较高知名度的事实予以认定,适用法律不当,故将商标评审委员会诉至法院。
4月23日下午,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对此案进行公开宣判,判决撤销商标评审委员会《关于11998573号“斗罗大陆”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
“斗罗大陆”被商家注册商标
《斗罗大陆》是张威(笔名:唐家三少)于2008年创作完成的一部玄幻小说。唐家三少凭借《斗罗大陆》问鼎2007-2012年间网络作家富豪榜的榜首,并于2011年11月当选为中国作家协会全国委员会委员。
2009年8月14日,唐家三少与上海旋风动漫传媒股份有限公司签订《著作权转让协议》,约定“乙方(旋风动漫公司)享有并独立行使改变后的漫画作品的著作权,乙方有权自主决定对改变后的漫画作品以及其中各种商业化元素进行任何形式额市场化运作。”
2013年1月5日,风炫动漫公司向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申请注册“斗罗大陆”商标,2015年12月14日,旋风动漫公司获准注册“斗罗大陆”商标,被核准使用在第16类连环漫画书、书记、印刷出版物、海报、杂志(期刊)、笔记本或绘图本、明信片、日历(年历)、文件夹(办公用品)、影集等商品上,专用期限至2024年6月20日。
唐家三少请求宣告商标无效
唐家三少发现“斗罗大陆”被他人注册成商标后,向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提出宣告商标无效的请求。
商标委员会受理申请后,审查认为,唐家三少对《斗罗大陆》小说享有著作权,但不能证明其对“斗罗大陆”商标表示享有在先著作权。
而且唐家三少没能证明在诉争商标核定使用商品“连环漫画书、明信片”等相同或类似商品上构成知名商品的特有名称以及在公众中具有一定影响力。
同时,唐家三少提交的证据仅能证明其将“斗罗大陆”文字作为小说标题加以使用,而不足以证明其将“斗罗大陆”文字作为商标在诉争商标申请之日前已经实际使用。
2017年6月16日,商标评审委员裁定,诉争商标予以维持。
法院:“斗罗大陆”构成知名商品的特有名称
裁定做出后,唐家三少认为商标委员适用法律不当,故将商标评审委员会诉至北京知识产权法院。
法院经审理认为,唐家三少及其作品名称“斗罗大陆”已具有较高知名度,风炫动漫公司将“斗罗大陆”申请注册为商标,并使用在书籍、印刷出版物等上篇上,容易导致相关公众认为诉争商标使用的商品与唐家三少存在特定联系,指使唐家三少的权益可能收到损害,唐家三少以此主张构成知名商品的特有名称等在先权益,依法应予支持。
唐家三少在其出版发行的图书上突出、放大标注“斗罗大陆”的使用方式,均是将“斗罗大陆”作为作品名称或作品名称的一部分,不具有识别商品来源的作用,所以不足以证明唐家三少在诉争商标申请日前已经将“斗罗大陆”文字作为商标在书籍等商品上实际使用。
4月23日下午,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对本案作出一审判决,撤销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关于11998573号“斗罗大陆”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并要求商标评审委员会重新作出裁定。宣判后,唐家三少方当庭表示服从判决。
从法院的审理结果来看,法院认为“斗罗大陆”构成知名商品的特有名称,斗罗商标本身如果不作为商标使用时并不具有识别商品来源的作用。
那么,问题来了:假设,风炫动漫公司将“斗罗大陆”申请注册为商标,并不使用在书籍、印刷出版物等商品上,而是使用在与书籍和出版物等无关的其他商品上,并不导致相关公众认为商品与唐家三少的特定知名商品存在特定联系的情况下,该商标是否会被撤销呢?
小编查询风炫动漫公司注册的“斗罗大陆”商标,发现除了第16类的书籍、杂志等制定类别上,还有第24类指定使用在床单和枕套、桌布(非纸制)、毛毯浴巾等等;第28类指定使用在体育活动器械、体育活动用球、游泳圈、、毛球拍轮、滑鞋等商品上。
不知商标评审委员会将重新作出何种裁定。
相关阅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