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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侵犯驰名商标“JEEP”,商标“AFSJEEP”被判无效!

商标圈2017-07-24 14:48责任编辑:Simon阅读量:57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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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著名汽车企业克莱斯勒,和中山的制衣企业,两家公司看似风马牛不相及,却因为商标纠纷闹上法庭。克莱斯勒认为,中山该企业的“AFSJEEP”商标,抄袭和模仿了其驰名商标“JEEP”。

美国著名汽车企业克莱斯勒,和中山的制衣企业,两家公司看似风马牛不相及,却因为商标纠纷闹上法庭。克莱斯勒认为,中山该企业的“AFSJEEP”商标,抄袭和模仿了其驰名商标“JEEP”。

据了解,中山某制衣厂于2008年7月24日,由向国家商标局提出申请注册“AFSJEEP”商标是,于2010年8月14日被核准注册,核定使用商品为第25类的服装、T 恤衫、内衣、童装、婴儿全套衣、游泳衣、鞋、帽、袜、头巾。

不久,菲亚特克莱斯勒美国有限公司(原克莱斯勒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就向商标局提出异议。克莱斯勒公司称,该公司的“JEEP”商标除了用在汽车及零部件以外,还在1988年就向商标局提出第25类商标注册申请,核定使用范围也是衣服、鞋帽、袜子、手套等。

克莱斯勒公司认为,该公司在第25类商品上的注册商标远远早于制衣厂,制衣厂抄袭和模仿了克莱斯勒公司驰名商标,易使消费者对商品来源产生误认。

于是,2012年,克莱斯勒公司向商评委提出申请,对 AFSJEEP 商标不予核准注册。

2015年4月13日,商评委作出裁定:AFSJEEP商标不予核准注册。

随后,制衣厂随后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提起诉讼。中山制衣厂向法院提交了“AFSJEEP/战地吉普”商标档案、以及该品牌近三年淘宝网、天猫商城销售数据及图表等证据,试图证明AFSJEEP商标经过大量使用,已经获得稳定的市场秩序,能够和制衣厂产生一一对应的关系,不会和克莱斯勒的JEEP商标产生混淆误认。

克莱斯勒公司则认为,“JEEP”商标在中国长期大量使用在服装等商品上,且在汽车、汽车零部件等商品上在先注册的“JEEP”商标,已经被商评委依法认定为驰名商标,并在第35类等类别给予跨类保护。因此,AFSJEEP商标的使用侵犯了克莱斯勒公司的商标专用权。

2017年4月,法院以两个商标构成近似为由,一审驳回了制衣厂的诉求。制衣厂向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近日,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终审驳回制衣厂的上诉,维持原判。


在此案中,容易导致混淆,是判断两个商标是否近似的标准

商标近似是指商标的文字字形、读音、含义或者图形的构图及颜色,或者其各要素组合后的整体结构相似,或者其立体形状、颜色组合近似,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的来源产生误认或者认为其来源存在某种特定联系。

认定商标是否近似,既要考虑商标标志构成要素及其整体的近似程度,也要考虑相关商标的显著性和知名度、所使用商品的关联程度等因素,以是否容易导致混淆作为判断标准。

那么,中山某制衣厂的商标“AFS-JEEP”和克莱斯勒的商标“JEEP”是如何构成近似商标的?

AFSJEEP商标指定使用的“服装、T 恤衫”等商品与JEEP商标中核定使用的 “衣服、帽子、鞋、围巾”等商品同属于第25类商品,而且在功能、用途、销售渠道、消费对象等方面相同或相近,构成类似商品。

AFSJEEP 商标含有“JEEP”一词,核定使用范围也完整包含了JEEP商标中的相关内容。而且,现有证据能够证明,在AFS-JEEP申请注册前,JEEP 商标在所核定的服装类商品上已经具有一定知名度。因此,当AFS-JEEP商标与JEEP商标共存于各自指定的相同或类似商品上时,容易导致相关公众的混淆,或误认为其系来源于同一主体的系列商标。(来源:中山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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