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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什么说“ofo小黄车”有重演“嘀嘀打车”商标侵权史之险?

商标圈2017-06-05 17:52责任编辑:Amy阅读量:12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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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拜克洛克科技有限公司任性将“ofo”更名为“ofo小黄车”,经商标圈查询,“小黄车”早已被上海一家公司完成商标注册,ofo此举或将面临商标侵权控诉,重蹈滴滴打车覆辙。


近日,关于北京拜克洛克科技有限公司任性将ofo”更名为“ofo小黄车”、而“小黄车”商标早已被抢注的新闻引起了广泛关注。ofo作为目前共享单车领域的龙头老大、其旗下鲜艳轻盈的小黄车也深受喜爱,人们不禁为其捏一把汗。

商标圈记者经商标注册查询发现,ofo十分注重商标保护,其商标布局涵盖了全部商标及服务类别,目前已在商标局提交了598项商标注册申请,连“小橘车”、“小蓝车”等防御性商标也提交了申请。


据悉,自去年9月至今,ofo已获得多轮滴滴出行方面的投资,ofo提交的商标注册申请也大部分开始于去年9月之后,ofo或受滴滴出行影响,极力避免重蹈此前滴滴商标侵权覆辙。

尽管如此,ofo此次任性宣布更名为“ofo小黄车”,仍面临着商标侵权之险。

商标圈记者在商标网查询得知,早在2016年初,一家名为“南极电商”的上海公司就已提出了“小黄车”商标注册申请,其申请的服务范围涵盖关键的第9类和第42类、且已获得商标局核准注册。


而北京拜克洛克科技有限公司虽在同年10月提出了商标注册申请,但仍处于商标审查中,暂未获得核准。

Ofo在暂未获得“小黄车”商标之际,就高调宣布将名称更改为“ofo小黄车”,极易重蹈嘀嘀打车覆辙,倘若被获得在先申请注册的公司起诉商标侵权,将面临极大的麻烦。

我国商标法规定,商标侵权的情况分为以下两种:

(一)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的。

()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近似的商标,或者在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容易导致混淆的。

也就是说,即使“ofo小黄车”名称与“南极电商”公司申请的商标“小黄车”并非完全雷同,但属于类似的情况,容易构成商标侵权。

 

这与前两年“嘀嘀打车”侵权案极为类似:2014年,杭州妙影电子有限公司将北京小桔科技公司告上法庭,诉称其“嘀嘀打车”相关产品与服务侵犯了该公司的商标权。妙影公司早在2012年就已获得了工商部门批准核发的商标“嘀嘀”,核定使用类别包括计算机程序(可下载软件),而北京小桔公司的“嘀嘀打车”虽与“嘀嘀”商标不完全雷同,妙影公司仍认为核心的“嘀嘀”二字易造成消费者误解,属于商标侵权行为。

这起案件使“嘀嘀打车”被迫更名为“滴滴打车”,并以300万的价格获得“嘀嘀”商标转让,才使这一案件尘埃落定。


不得不说ofo更名有失稳妥,面临着被诉风险。有着“嘀嘀打车”前车之鉴的ofo为何如此欠考虑?莫非ofo背后有采取什么保障措施?总之,商标圈记者建议,对于品牌的名称、商标一定要格外重视和谨慎,事先进行商标注册查询,查询商标是否被注册,以免构成商标侵权;另外,企业也要谨记“市场未动、商标先行”原则,及早构建商标布局,以免被他人抢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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