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400-883-0387
江西省安远县人民法院日前对一起非法使用“赣南脐橙”注册商标、侵犯地理标志证明商标专用权案件作出一审判决,4名被告人及造假公司均受到法律惩处。
法院审理查明,2016年12月12日,经营水果生意的符某在湖北省某县购得当地脐橙780件,运至赣州市安远县金亿隆生态农业发展有限公司进行外包装。该公司黄某梁明知符某采购的脐橙非赣南脐橙,仍然为其提供印有“赣南脐橙”字样的包装纸箱、精品塑料袋、箱贴,进行分级加工,双方约定每斤收取0.14元加工费。经鉴定,该批脐橙数量为15540斤,价值50160元。

2016年11月至12月间,安远县金亿隆生态农业发展有限公司还分两次将谢某成、唐某丰、谢某清(在逃)、梅某(在逃)四人采购的58440斤外地脐橙包装成赣南脐橙,并以每斤0.14元收取加工费。经鉴定,该批脐橙价值233760元。
一审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符某、谢某成、唐某丰、黄某梁,被告单位安远县金亿隆生态农业发展有限公司利用外地脐橙假冒赣南脐橙,非法使用“赣南脐橙”注册商标,其行为已经构成假冒注册商标罪。
法院依法判处符某罚金2万元;判处唐某丰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缓刑一年零十个月,并处罚金8万元;判处谢某成有期徒刑一年零九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9万元;判处黄某梁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11万元;判处被告单位安远县金亿隆生态农业发展有限公司罚金33万元。
小编有话说
对于商标侵权,一般判断认定要素有:
必须存在违法行为。即行为人客观上使用注册商标,既没有取得商标权利人的许可,也没有其他法律依据,其行为具有违法性。但行为人一开始使用商标时没有取得商标注册人的授权或许可,但事后得到其许可或追认,或者是商标注册人在得知这一情况后不理不问、表示默认,这种行为是不存在违法的。
必须有损害结果的发生。这种损害可能有形的物质损害,也可能是无形的经济损失,或者两者都有。该案件中,被告人就损害了“赣南脐橙”的经济利益和社会名誉。
损害后果与违法行为之间具有因果关系,即损害后果是由违法行为直接造成的。如行为人伪造商标标识、中间人负责运输、销售商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行为实施者均有可能成为侵权人,构成共同商标侵权。
行为人的主观上有过错,包括故意和过失两种。被告人主观上明知赣南脐橙的商标已经核准注册,自己无权使用,仍在自家商品上使用其注册商标。
商标侵权行为的认定:
(一)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的;
(二)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
(三)伪造、擅自制造他人注册商标标识或者销售伪造、擅自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的;
(四)未经商标注册人同意,更换其注册商标并将该更换商标的商品又投入市场的;
(五)给他人的注册商标专用权造成其他损害的。(信息源自人民法院报,商标小编综合整理)
商标买卖、转让等相关业务请联系电话:400-883-0387,QQ:2429573939。
加入“商标大数据”
捍卫公司无形资产
商标自助注册只需300元
相关阅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