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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伦敦一家法院驳回了雀巢为奇巧巧克力申请商标保护的请求,对反对方亿滋国际公司(原吉百利公司)给予了支持。巧的是,这是两家公司的第二次过招。
雀巢在2010 年就曾在英国为奇巧巧克力申请商标保护,但申请遭到了亿滋国际的反对。 2013 年,亿滋国际为巧克力品牌 Dairy Milk 的紫色包装申请保护,雀巢方提出质疑并获得了胜利。
打成平局之后再战,这次雀巢却输了,输在了没有证据表明雀巢商标的使用范围涉及烘焙食品、饼干、蛋糕和华夫饼,以及没有通过在欧盟市场使用其商标而获得显著性。法院的解释是,“被申请的商标标识必须能够识别某一特定企业的产品。”
什么是显著性,就是消费者凭借产品的外观、标志以及特征、描述等就能够将其识别出来。
比如,吃泡面,“这酸爽简直不敢想象”,能让人瞬间想到统一老坛酸菜牛肉面,吃夹心饼干,“扭一扭泡一泡”,能让人立马想到奥利奥。
但吃巧克力,说“四指形状”,你能很快跟雀巢奇巧巧克力对应起来吗?

显然,伦敦的这家法院,并不这样觉得。前两个是具象的产品特点描述,具有显著的可辨识度,但在商标保护方面,众所周知,形状和颜色是很难受到保护的。“像雀巢公司这样的商标,并没有在整个欧盟范围显示出其固有的显著性,显著性需要通过在所有欧盟成员国市场使用而获得认可”。
雀巢公司的发言人反驳道:“我们的四条形状商标已在欧盟10个成员国获得了显著性。”雀巢公司在整个欧盟范围内使用四条形状商标有数十年的历史了,消费者都知道这个标识代表雀巢奇巧巧克力。
要想使奇巧巧克力获得商标的形状保护,专业律师认为:首先是立体商标得获得显著性;其次是提供有效的调查证据支持商标获得的显著性。尽管在本案中,英国的大多数人将四条形状与雀巢奇巧巧克力联系起来,但是这不足以证明来自欧盟其他国家的消费者也会有同样的想法。
但小编有个疑问,什么才是适用于欧盟所有成员国的调查证据呢?这起案件也说明了一个问题,普通法院的判决对立体商标申请设立了一个很高的标准,即必须证明立体商标在全部欧盟成员国都具有显著性。
商标圈专家分析,雀巢奇巧巧克力为四条形状申请立体商标的失败不足为奇。为了获得商标的全面保护,即使商品或者品牌的包装、标识和名字被忽略,形状或者颜色也必须让其与特定的商品或者品牌产生密不可分的联系。
小编也特别提醒:要想为诸如形状或者外包装申请非传统商标注册(立体商标注册)的企业应当提供充分证据,证明消费者是依据这些特征来挑选商品的,让商标和产品的显著性深入人心,合二为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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