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400-883-0387
荣华公司、荣华面包厂先后向商标局申请注册引证商标和争议商标并获准注册,后争议商标的注册人名义变更为荣华食品厂。荣华公司以二商标构成近似商标,且华荣食品厂注册商标具有恶意为由,向商评委提出撤销争议商标的注册申请,商评委裁定争议商标予以维持。荣华公司不服,向法院起诉,请求判决撤销商评委的裁定。
北京市一中院经审理判决维持商评委的裁定。荣华公司提起上诉,北京市高院认为荣华公司的诉讼请求证据不足,不予支持。荣华公司不服二审判决,向最高院提出再审申请。最高法院认为二商标在外观上有明显差异,并不构成近似商标,判决驳回再审申请。
判断商标近似,要以相关公众的一般注意力为标准,既要进行对商标的整体比对,又要进行对商标主要部分的比对,并且比对应当在比对对象隔离的状态下分别进行。商标是否近似,是一个客观判断过程,也始终应以客观判断为主。如果两商标客观上可区分性较强,不会产生混淆误认可能性,认定两商标不构成近似商标没有疑义,就不需要考虑商标申请人是否有主观恶意等裁量因素。
商标大数据专家点评
商标近似是商标授权确权案件中普遍遇到的问题。商标作为区分不同商品提供者的标志,其上承载着使用者的商业信誉,为消费者选择商品提供指示作用。为了保障商标制度的正常运转,防止混淆的产生是《商标法》的宗旨之一。在《商标法》此次修订之后,在商标法第五十七条中明确了商标近似容易导致混淆的,构成商标侵权。商标近似不等同于产生混淆,然而将相同或近似的商标使用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则可能导致混淆,即是可能导致混淆的饿一种表现形式。商标近似的判断是一种客观判断,虽然司法解释规定商标近似的判断需要考虑到请求保护注册商标的显著性和知名度,但这不意味着对认定商标近似能够突破判断近似的客观标准。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规定,商标法第五十二条第(一)项规定的商标相同,是指被控侵权的商标与原告的注册商标相比较,二者在视觉上基本无差别。商标法第五十二条第(一)项规定的商标近似,是指被控侵权的商标与原告的注册商标相比较,其文字的字形、读音、含义或者图形的构图及颜色,或者其各要素组合后的整体结构相似,或者其立体形状、颜色组合近似,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的来源产生误认或者认为其来源与原告注册商标的商品有特定的联系。判断商标近似要以相关公众的一般注意力为标准;既要进行对商标的整体比对,又要进行对商标主要部分的比对,比对应当在比对对象隔离的状态下分别进行;判断商标是否近似,应当考虑请求保护注册商标的显著性和知名度。
商标近似的判断是客观判断,如果两商标具有较强的区分性,相关公众难以产生混淆,则不在审查判断申请人的恶意等因素。具体到本案中,荣华公司与顺德市勒流镇苏氏荣华食品厂有过不正当竞争纠纷,法院也认定顺德市勒流镇苏氏荣华食品厂97款月饼产品包装盒的装潢侵害了荣华公司、东莞荣华饼家有限公司“荣华月饼”知名产品的包装装潢。荣华公司认为顺德市勒流镇苏氏荣华食品厂申请注册商标具有攀附其商誉的主观恶意。然而,引证商标与争议商标不构成商标近似,即消费者在面对两种商标时能够区分商品提供者,因此不会产生混淆,荣华公司的利益也不会受到侵犯。
通过本案例可以看出,商标近似的判断是客观判断,若商标客观上不构成近似商标,则不继续考察注册申请人的主观恶意等因素。
商标买卖、转让等相关业务请联系电话:400-883-0387,QQ:2429573939。来源:民商事裁判规则
“商标大数据”
捍卫公司无加入形资产
商标自助注册只需300元
相关阅读: